在《监狱来的妈妈》我的评论视频里,看到有网友说,美国不是拍了很多这样的电影吗?
来到了我的专业,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美国确实在电影素材方面不拘一格,但本人出演自己的犯下的案件这样的电影,那还真没有过这样的先例。
因为他们有一个1977年,纽约州率先的立法,名字叫”Son of Sam Law“,《山姆之子法案》。
这个法案怎么来的?
连环杀手大卫·贝尔科维奇(自称“山姆之子”)被捕后,全美的出版商、好莱坞的制片人像苍蝇见血一样涌过去,开出巨资想要买下他的版权,让他讲述自己是怎么杀人的。
立法者和公众瞬间愤怒了:一个人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凭什么可以靠贩卖恶行来名利双收?
于是,《山姆之子法案》应运而生。它的核心逻辑就是,犯罪分子不能通过贩卖自己的犯罪细节或名气来谋取商业利益!
哪怕你真的写了书、拍了戏,对不起,你赚到的每一分版权费和片酬,都可能被州政府追踪、冻结,并优先用于受害者赔偿。
而令这个法案出名的是另外一出电影,《好家伙》 Goodfellas。
当时,好莱坞超级大导演马丁·斯科塞斯看中了一本书,内容讲述的是美国大黑帮头目亨利·希尔(Henry Hill)一生的贩毒、抢劫等犯罪细节。
大导演所在的美国顶级出版巨头“西蒙与舒斯特”出版公司,开出巨资买下了亨利·希尔的版权,并准备把他拉进剧组当顾问,付给他大笔稿费和片酬。
这部作品就是后来斩获多项大奖、成为影史经典的黑帮电影——《好家伙》 Goodfellas。
就在出版商准备给黑帮头目打款的时候,纽约州“犯罪受害者补偿委员会”根据《山姆之子法案》果断出手,直接强行冻结并没收了亨利·希尔的所有预期收入,
宣布这笔钱必须存入托管账户,优先赔偿给当年被这个黑帮抢劫、伤害的受害者们。
到手的巨款要被充公,出版商西蒙与舒斯特公司不服,他们重金聘请了全美最顶尖的律师团队,开始跟纽约州政府打官司。
两家从地方法院一直撕到上诉法院,出版商屡战屡败。最终,在1991年,这桩案件被正式提交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辩论庭上,出版商提出了一个看似无可辩驳的理由:他们认为《山姆之子法案》限制了罪犯写书、说话的权利,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1991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的终极裁决:
大法官们一致认为,国家“不让犯罪分子从罪行中获利、必须优先补偿受害者”的这一根本目的,是完全正当、极其崇高且至关重要的!
回到这个《监狱来的妈妈》,在美国对应的电影,我想到了一出,《怪物》,改编自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公路连环女杀手”艾琳·乌尔诺斯(Aileen Wuornos)的真实经历。
好莱坞女神查理兹·塞隆(Charlize Theron)在这部戏里贡献了影史级别的毁容式演技,并毫无悬念地斩获了次年的奥斯卡最佳女主角。
但有两点不同,
一、《怪物》也是改编的,但没有违背司法定性的前提下,去解剖恶是如何诞生的。
现实中,女杀手艾琳杀死的第一人确实是一个极其残暴、试图虐杀她的嫖客,那确实是一次濒死的“正当防卫,激愤反抗。电影也极度真实地还原了这段令人窒息的暴力过程。
它没有因为第一起命案的正当性,就去美化艾琳随后的行为。现实中,艾琳随后为了抢劫钱财,连续枪杀了6名无辜男性,他们有些甚至是好心载她的老人。
电影毫无保留地把这些残忍的谋杀镜头拍了出来,向观众证明:不管她身世多可怜,她后面就是变成了一个为了钱财冷血剥夺无辜生命的连环杀手,一个怪物。
第二点,女杀手是查理兹·塞隆出演,真正的凶手本人没有参与表演,没有亲自出演自己,没有重新站到镜头前,用自己的方式再讲一次案件。
因为一旦案件本人亲自出演自己,美国社会就会立刻进入另一个敏感领域:犯罪商业化;受害者二次伤害;司法叙事被重新包装;甚至凶手明星化。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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