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浙江一所学校授课的宋老师目睹两名同学先是吵架继而动手。作为老师,她积极劝说两人,试图化解矛盾。起初,两人似乎平静了下来,可没过多久又扭打在一起。宋老师对其中一位女同学说:“打架解决不了问题。”然而,女同学不但不听劝,还对老师动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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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老师制服女同学后回到讲台,没想到女同学竟趁其不备,拿着镊子狠狠戳向她的眼球,顿时鲜血直流。其他老师看到这一幕,赶忙将宋老师送往医院。经诊断,宋老师伤势严重,眼球部分破裂,虽历经两次手术,情况仍未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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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后,宋老师立即报警,但由于伤人的六年级学生未满14周岁,警方不予立案,也未进行行政处罚。宋老师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诉讼来争取赔偿。后来,小女孩的家长虽当面道歉,但仅支付了两万元医药费,小女孩随后直接休学以逃避责任。 从1月事发到5月,此事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尽管宋老师申请了工伤,但此次受伤无疑会对她今后的视力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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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情况,造成轻伤二级需承担刑事责任,可未满14周岁却成了伤人者的“挡箭牌”。这一规定究竟是保护了受害者,还是施害者呢? 在此,恳请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莫让老师寒心。如今,学生通过网络接触到大量信息,已不像多年前的小学生那般单纯。未成年人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不知大家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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