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诉讼历程
浙江省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对一起涉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本案系该地区近年来涉案金额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医保骗保案件,涉及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规经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DRGs)、科室合作共建模式等多重敏感议题。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庆生、朱东生、陆向辉律师团队在一审判决后介入,通过系统性辩护,推动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阶段,庭前会议和庭审持续时间长达一个月,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被告人A从主犯调整为从犯,原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十四万元,重审后刑期调整为六年八个月,罚金十七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期全部下调。
图片说明:2024年5月,张庆生、朱东生、陆向辉律师在看守所门口留念
本案的辩护实践,为观察当前医保类刑事案件中民营医疗机构的司法处境与辩护空间提供了重要样本。
二、行刑衔接、交叉医保骗保案件的难点
涉案医院系一家民营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在深化医改、脱贫攻坚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背景下,因骨科科室合作共建、耗材采购及低保病人引流等问题,被指控骗取医保资金逾五百万元。本案辩护面临四重结构性挑战:
其一,行刑界限模糊。公诉机关将医院经营中的合作共建、耗材定价、病历瑕疵、政府帮扶活动等行为整体评价为诈骗犯罪,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存在重大争议。
其二,共同犯罪认定扩大化。指控逻辑将医院管理者与科室承包人的行为混为一体,试图以“整体归罪”方式将被告人A推定为主犯,忽视了正犯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本质区别。
其三,诈骗罪核心要件虚置。控方未提供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人员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的言词证据,亦未论证在DRGs支付政策下医院行为与医保基金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联,导致“骗取”要件的归责链条断裂。
其四,证据与程序争议交织。本案涉及海量医保结算数据、电子账册、病历资料及众多言词证据,且存在讯问录音录像争议、关键证人未出庭、分案审理影响质证等程序问题。
三、辩护方案和策略:实体、程序与政策的立体展开
面对上述困局,京都律师团队并未采取单一的无罪辩护策略,而是立足证据与法律,构建起“程序—实体—政策”三位一体的辩护体系,先后向法庭提交近百份辩方证据,近百份书面申请书和各种书面意见,累计数十万字,在以下维度实现专业突破:
(一)严防死守诈骗罪归责结构。论证“错误认识”要件缺失与DRGs阻断效应
辩护人深入运用诈骗罪认定规范和原理,指出控方对“骗取”要件的适用存在根本性偏差:
1.被骗证据不可或缺。诈骗罪的核心归责结构要求“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损失结果”。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人员是具体行使拨付权限的权力主体,其是否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认识,直接决定拨付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案中,作为核心“被害方”的医保经办机构从未出具被害人陈述,全案无任何一名审核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其因何种虚假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拨付资金。在缺乏这一关键言词证据的情况下,“骗取”的定性缺乏根基。
2.DRGs政策阻断诈骗罪直接性要件。本案医保支付采用DRGs(诊断相关分组)政策,医保基金按病种分组标准定额支付,与实际医疗费用脱钩。在此模式下,即便医院在耗材采购、病历书写、费用申报等环节存在不规范行为,只要病种分组不变,医保基金支付数额就不会因此增加。审核人员的拨付行为是基于病种分组规则的行政确认,而非对具体诊疗细节的个别化对价确认。DRGs政策作为独立的制度介入因素,阻断了被控行为与基金支出之间的直接归责关联,不符合诈骗罪“因欺而取”的直接性要件。
3.损失要件存疑。诈骗罪作为财产犯罪,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在DRGs框架下,医院虚增费用只会增加患者自付部分、减少医保支付部分,医院无法通过虚增费用骗取更多医保基金。且医保决算报告显示,若按DRGs政策结算,医保部门尚需对医院进行奖励性拨付。既然拨付金额由病种标准预先锁定,所谓“骗取医保基金”的损失结果无从谈起。
(二)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和共犯类型
本案最核心的辩护成果,在于打破“整体归罪”的指控逻辑。辩护人引入“以正犯为中心、以不法为重心、以因果性为核心”的共犯分析框架,系统论证:
被告人A实施的系合作共建决策行为,与被指控的诊疗正犯行为存在时空错位;被告人A未参与耗材采购、发票开具、病人引流等核心环节,对被告人B的具体诊疗操作无支配权;医院与骨科的利益分配基于正当营收分成,被告人A未占有耗材差价利润,与诈骗结果缺乏利益关联性。
重审判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在决策力大小、所起作用、可分配利益等情况”上从属于被告人B,依法认定为从犯。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中,主犯到从犯的定性逆转,直接导致量刑档次的跨越式下降,体现了辩护人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精准运用。
(三)严格限定适用“综合认定”规则,防止证明标准降格
针对控方提出的“综合认定”指控逻辑,辩护人指出:根据《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综合认定”仅适用于“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这类客观量化事实,且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证人证言”为前提。该规则不能扩张适用于诈骗行为定性、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错误认识等主观或定性事实。本案中,控方将“综合认定”泛化使用,试图以海量数据的整体推算替代对每一笔拨付行为因果关系的具体证明,实质上有降格证明标准、虚化庭审程序之虞。辩护人坚持要求控方对“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损失”的完整链条承担严格证明责任。
(四)恪守程序正义底线:推动案件发回重审
在首次上诉中,辩护人系统梳理了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质性差异、言词证据的查证属实问题、电子数据同一性瑕疵、关键证人及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未出庭等程序争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后续实体辩护奠定了程序基础。
(五)深度辨析行刑界限
辩护人并未局限于刑法条文,而是将案件置于国家鼓励社会办医、保护民营经济、医保DRGs改革等政策背景中审视:
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不存在所谓“虚高耗材价格”。地方医保部门将仅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的零差率销售政策扩展至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质否定了后者的法定自主定价权。以此类政策解读作为刑事定罪依据,混淆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医疗帮扶活动系落实国家脱贫攻坚政策的探索,不应被直接推定为犯罪预备。即便存在病历书写瑕疵、耗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DRGs模式下亦未改变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应通过行政处罚、协议违约处理解决,而非动用刑事手段。
四、全案辩护人齐心协力,辩护效果明显
本案历经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次二审,诉讼周期近四年。同案同行和京都律师团队始终坚守一线,最终全案取得以下实质性成果:
被告人A从指控主犯变为从犯,刑期缩减四年十个月;被告人E实现罪名层面的根本转变;被告人C、D作为从犯均获减轻处罚。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严峻形势下,上述结果充分体现了有效辩护的价值。
五、民营医院在医保类案件中的弱势地位、风险点位和风险警示
本案的办理过程同时折射出民营医疗机构在现行医保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结构性弱势。以下风险点位,值得行业高度关注:
(一)政策解释权的严重不对等与自主定价权的刑事化风险
民营医院对医保政策的理解与执行高度依赖医保经办部门的解释。一旦行政部门对政策作出不利于医院的解读,司法机关往往直接采信。本案中,地方医保部门将公立医疗机构的零差率政策错误扩展至民营医院,并以此作为认定“虚高价格”的依据,直接导致了刑事定罪的规范基础。民营医院的合法定价行为,在缺乏行政确认程序的情况下直接面临刑事评价,行刑衔接的缓冲机制严重缺位。
(二)科室合作共建模式的刑事化风险
民营医院为弥补专科能力不足,常采取合作共建、科室承包等模式引入外部医疗团队。但此类模式极易被认定为“违规承包”,进而成为刑事追诉的入口。一旦科室运营中出现耗材采购、病历管理、病人引流等瑕疵,医院管理者即面临被整体归罪的风险。本案表明,即便存在书面合作协议,司法机关仍可能以“名为合作、实为承包”的逻辑,将医院管理者纳入共同犯罪圈。
(三)DRGs政策下“损失”认定的随意性
DRGs支付方式下,医保基金支出按病种分组预先锁定,与实际费用脱钩。但司法实践中,部分裁判仍将形式上的“违规申报”直接等同于“骗取”,将行政违规、管理瑕疵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忽视DRGs政策对诈骗罪直接性要件和损失要件的阻断效应。民营医院在病历管理上的任何漏洞,都可能被作为诈骗行为的核心依据。
(四)公益引流活动的性质异化风险
落实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政策而开展的免费体检、免费治疗活动,本是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但在医保诈骗的指控框架下,此类活动极易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引流手段。本案中,医院通过医疗帮扶基金为低保病人垫付自费部分,被认定为“以免费为名行骗保之实”。民营医院的公益动机与刑事故意之间的界限,在司法认定中极为模糊。
(五)证据层面的结构性弱势与“综合认定”规则的扩张适用
医保类案件通常涉及海量电子数据、财务账册、医保结算记录,民营医院往往缺乏完整的合规审计与证据保全体系。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医院在证据收集、保管、质证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尤其需要警惕的是,“综合认定”规则在实务中存在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控方可能以“证人众多”为由,仅调取少量证人证言,结合医保系统数据、银行流水等即对“诈骗数额”乃至“诈骗行为”进行整体推定,从而规避对每一笔拨付行为因果关系的具体证明。辩护方必须严格坚持:综合认定仅适用于数额等客观量化事实,不得扩张适用于行为定性、主观目的、错误认识等核心要件。
(六)病历瑕疵与诊疗行为的诈骗化推定
病历书写不规范(如实习医生复制粘贴、手术名称表述差异、耗材使用记录不完整)在医疗质量管理中属常见瑕疵,但在医保诈骗案件中,极易被推定为“伪造病历”“虚构诊疗项目”。本案中,医院为低保病人提供了真实的影像、手术记录等客观证据,但部分病历瑕疵仍被作为诈骗行为的核心依据。民营医院在病历管理上的任何漏洞,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突破口。
六、辩护结果的遗憾
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坦诚地表明立场:从法律判断而言,本案并非一次成功的辩护,而是一个充满遗憾的结果。
在证据与法律的坐标系中,被告人A本应获得无罪的判决。医保经办机构从未有任何一名审核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其因医院的申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拨付资金;DRGs支付政策从根本上阻断了被控行为与医保基金支出之间的因果关联,病种分组规则下的定额支付,使得“骗取”要件的归责链条无从闭合;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主定价权,有着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等国家层面的明确依据,以地方性政策解读的偏差作为刑事定罪的规范前提,混淆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而病历瑕疵、耗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至多属于医疗质量管理或行政处罚范畴,不应被直接升格为诈骗罪。
然而,这些构成要件层面的重大疑点,未能得到裁判的充分回应。当行政政策的解读可以直接转化为入罪依据,当程序正义的底线在诉讼中被策略性地让渡,当“综合认定”的规则被泛化适用以规避对每一笔资金拨付因果关系的具体证明,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法庭最终接纳的,并非纯粹的法律逻辑,而是某种超越法律规范的结果权衡。
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一场可以宣称全胜的战役。辩护人倾尽所能,在共同犯罪理论、诈骗罪归责结构、证据裁判规则、医保政策解读等维度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拆解与论证,实现了主犯降从犯、罪名变更等量刑层面的减损。但这些技术层面的突破,无法掩盖定性层面的根本遗憾——一个本应无罪的当事人,仍在承担有罪的重负。这种遗憾,既源于个案中证据审查的严格性未能贯彻到底,也源于当前医保骗保专项治理背景下,刑事司法难以完全免受政策压力、社会舆论与考核导向的裹挟。当民营医院的经营风险可以被轻易地转化为刑事责任,当“有假材料”与“有拨付”的二元事实即可替代“因欺而取”的完整归责结构,辩护人的专业努力常常只能在既定框架内争取相对最优,而非绝对正义。
刑事司法的尊严,不在于它永远正确,而在于它敢于直面错误、纠正偏差。我们期待未来的刑事司法能够更为坚决地将公平正义作为最高指标,让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让证据裁判规则不再为“综合认定”的扩张适用所虚化,让民营企业在法律面前享有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安全预期。法庭纯粹地服从于证据与逻辑,刑事辩护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价值,每一个当事人才能在法律面前获得应有的清白与尊严。这条路很长。辩护人将继续前行。
本文涉及案件已作脱敏处理,相关观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辩护材料进行专业分析,仅供业界交流,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张庆生,北京市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庆生律师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京衡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2014年加入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五年,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法经验。张庆生律师先后担任多家公司和机构的法律顾问,拥有投资项目分析师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独立董事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董秘资格,第七届刑辩论坛暨 2014 刑辩高峰会 “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2026年度大中华区“中国城市精英榜单”上榜。
朱东生,北京市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有多年的集团公司企业合规与法务经历,高管刑事风控和专业刑辩律师工作经历,对金融诈骗类犯罪、职务犯罪、涉税犯罪、,善于从律师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分解验证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开展辩护。他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有专门的研究,善于发现刑事犯罪线索,利用侦查专业特长,搜集证据、利用证据控告犯罪,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办理数起控告代理案件。
陆向辉,北京市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食药环知法律研究中心上海分中心主任。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2018年在某市公安局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和预审工作,常年从事金融、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工作,主办、参与侦办食药环知、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数百起。现专注研究刑事辩护、代理控告、争议解决、舞弊调查等业务。对金融犯罪、食药环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有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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