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网络直播行业作为其中最具活力的重要经济业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两则典型案例,倡导规范直播行业相关主体法律行为,引导各方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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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主播IP孵化服务纠纷

未签书面合同、虚假宣传,如何退费?

阿强是星播公司的一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阿强(化名)告知阿珍(化名),自己可以参与达人公司IP主播打造。阿珍为此通过微信向阿强支付了4万元。

之后,阿珍在星播公司安排的场地听课、参加活动,并在相关视频号直播间出镜。星播公司在相关群公告、课程表及培训安排中有体现培训周期为“60天+终身答疑”。

阿珍认为,星播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阿强宣传的所谓“达人公司直播基地负责人”身份造假,在交易过程中,阿强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签署合同,也没有开展打造主播服务,要求退还服务费4万元。

星播公司则称,已履行合同义务,阿珍实际享受了服务并获取收益,并表示不再履行与阿珍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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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星播公司与达人公司确实存在直播项目合作,达人公司未直接开展直播业务。

本案中,星播公司已为阿珍提供部分主播培训服务,阿珍事实上已接受星播公司为其提供的培训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法院在综合考虑培训服务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酌定星播公司退还阿珍培训服务费25000元,阿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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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主播经纪合约纠纷

非劳动关系、违约接单,违约金如何定?

梦星公司与小丁签订《网络直播合同暨艺人经济协议》,约定梦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小丁互联网演艺独家签约公司,对小丁提供包括唱歌、舞蹈等培训,期限为5年;小丁每月平台直播的总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小丁和梦星公司分别收取40%、60%。

若小丁未经梦星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擅自接受第三方邀请、组织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均视为根本违约,应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

之后,小丁开始在梦星公司合作的平台进行直播。合作期未届满时,小丁提出解约,梦星公司未同意。

之后,梦星公司发现小丁在第三方直播公司运营平台直播表演,小丁亦未回梦星公司进行直播。梦星公司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小丁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小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结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本案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实际履行期限、梦星公司的投入与预期损失、小丁在合作期内的实际收益及过错程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万元。

海峡导报记者 张芯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编辑 黄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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