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一次补考中被认定作弊,学校依据校规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但这个决定甚至没有正式送达田永本人——他继续在校学习、考试、完成毕业论文,直到毕业时才被告知自己“早已不是本校学生”。田永将母校告上法庭,最终胜诉。
然而,这场胜诉之所以弥足珍贵,恰恰是因为没有几个学生能像田永那样走到法庭上——在漫长的中国高等教育史上,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被视为不容置疑的“内部管理行为”,学生在学校面前几乎没有反抗的武器。
二十多年后,情况终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学生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至此,高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四大处分行为被明确纳入可行政复议范围。
这并非一次普通的法律技术调整,而是中国高等教育治理逻辑的转向。
01
“特别权力关系”的最后堡垒
要理解这项新规的意义,必须先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困局。
在中国,高校一直是法律定位极其特殊的机构——它既不是行政机关,又与一般的事业单位法人截然不同。从行政法理论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长期被笼罩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阴影之下。
这一源自德国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在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如学校、监狱、军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构成一种超越一般法律约束的“特别权力关系”,管理者的内部决定可以豁免司法审查。
这种理论在中国的投射就是:高校以“办学自主权”为由,长期将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等涉及学生根本权利的行为定性为“内部管理事务”,排除在外部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之外。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梅杰案”中明确划定的边界,正是这一困局的典型写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高等学校作出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行为不包括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行为”。
一面说“可以复议”,一面又说“不包括学籍管理”,这个自相矛盾的边界本身就是问题的根源——学生能否获得救济,往往不取决于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取决于法院如何界定“办学自主权”的边界。
一个极具讽刺意味的现实是:中央党校教授胡建淼在解读新规时指出,学生对开除学籍等处分“不能复议,不能诉讼,那万一学校搞错了呢?”这句话道破了制度设计的要害——在过去,学校搞错了,学生就只能认命。
这不是危言耸听。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依据的是学校自行制定的“第068号通知”——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法院最终认定:“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不是每个学生都有田永那样的运气走到法院门口。更多的学生,在“学校说了算”的时代里,连一个说理的地方都找不到。
02
学生权利意识觉醒
制度的生命在于运行,而不在于文本。将学籍学位处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向全体学生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你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当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你有渠道寻求救济。
2025年的相关争议中,有学校在学生处分前未给予实质、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出于平息事态等原因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处分决定,使学生遭受不公正待遇。如今,随着行政复议通道的打开,被处分学生只需向教育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就可启动救济程序。维权成本的大幅降低,将极大地激发学生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这种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将倒逼高校必须提升治理能力。以往那种“我决定、你接受”的单向管理模式,将不得不让位于更加透明、公正、可监督的法治化管理。高校必须确保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合规,否则行政复议的推翻将是大概率事件。
事实上,从《条例》出台前各地司法局组织的专题业务学习会,到专家学者从多个维度的深度解读,都能看到这一制度背后的严肃考量。它绝不是一次仓促的修修补补,而是一场深谋远虑的法治建设。
03
复议之后,谁说了算?
热闹的掌声中,不能回避争议和隐忧。
第一个隐忧在于 “学术判断”与“法律审查”的边界模糊。高校的核心自主领域——学术评价——是否也将在复议中被重新审视?
有学者指出,纯学术评价行为不应纳入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具备对各学科领域学术水平的判断能力。也有学者持相反立场,认为当学术复核决定引发不授予学位的后果时,相关机关“可对学术评价事项进行‘二次判断’”。如学生因论文被认定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复议机关是否有能力、有资格对论文质量作出独立的学术判断?这涉及到大学自治与国家监督之间最敏感的边界地带。
第二个隐忧在于 “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难题。条例规定学生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然而,有学者指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是层级监督权,但教育行政机关和高校之间并不具备“层级监督权”。
这意味着,由政府来审查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逻辑上不够顺畅。更激进的学术观点主张将复议机关设定为“高校自身”——基于其信息优势和对学术自治的尊重。但这样一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困境将更加明显。
第三个隐忧在于 复议对高校学术环境的潜在挤压。不可否认,部分高校处分决定存在“乱作为”的问题,但新规会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高校因惧怕被复议而“不作为”?当面在对学术不端、考试作弊等行为的惩戒中畏首畏尾,学术共同体的自律能力会不会遭到侵蚀?这需要后续司法实践和配套制度来精细地划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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