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践中
呈现“多与少”的矛盾
检查频次过多
易加重企业负担
过少则可能失察漏管
处罚力度过大
可能影响企业经营
过小又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如何在“多与少”的辩证关系中
寻求最优解
Q1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啥总纠结查得“多”还是查得“少”?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的“多”与“少”并非简单的数量对立,而是辩证统一的矛盾体。其关键不在于追求绝对的频次,而在于如何实现“质”与“效”的统一,最终形成严格、规范、精准的监管执法格局。
“多”与“少”的评判标准不在数量,而在质效。机械地争论检查次数的多与少,是形而上学的。若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重复检查,次数再多也没有太大意义,而且会浪费资源,助长企业的应付心态,效果实则“少”。若是基于风险分级、精准施策的一次到位式深度检查,能彻底发现问题、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其效果远胜多次泛泛之查,这种“少”实质是效能之“多”。因此,执法检查的价值不在于频次本身,而在于每一次检查的深度、精度和解决问题的质效。
“多”是手段,“少”是目标,二者在动态中转化。现阶段对高风险企业和薄弱环节保持高压监管和一定“多”的检查频次,是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最终目标是通过持续的外部施压,推动企业建立有效的动力内生机制,实现自主管理,从而在未来减少对政府外部检查的依赖。此时的“少”,是企业自律能力增强、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的结果,是“多”这一手段催生出的积极转化成果。
“多”与“少”在科技赋能中实现统一。传统人海战术下的检查频次之争,源于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与监管对象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而现代科技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径。通过“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监测预警等非现场手段,可以实现对企业安全状况的“全天候、全覆盖”在线巡查,从而精准筛选出最需要现场检查的企业,大幅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频次。实现非现场监管的“多”与现场执法的“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更高效、更精准的监管执法格局。
Q2
监管执法忽“多”忽“少”,到底问题出在哪?
监管执法“多”与“少”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企业层面、执法层面和社会层面。
一是企业层面。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总体上还处于他律向自律转变的阶段。部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不足,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或将执法检查视为发现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严重依赖外部监管。部分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还不够牢,习惯对违法成本进行权衡算计,在侥幸心理的诱导下,刻意削减安全投入。部分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没人管不会管。这类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缺少专业人才,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突出,现场安全隐患反复出现、老问题难解决。
二是执法层面。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这对监管执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部分地区监管执法队伍结构及专业能力存在短板。骨干人员流动频繁,优秀年轻力量刚成长起来即被调离,导致队伍断层和老龄化严重,难以应对复杂工艺和新兴行业监管执法工作。部分地区执法精准性不强,不能精准识别企业风险,检查内容浮于表面,对深层次隐患洞察不足,执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高风险领域监管频次不足而低风险领域过度干扰,削弱了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执法环境存在制度性困扰,如行政检查范围界定模糊、跨部门协同不畅,进一步导致监管执法次数多。
三是社会层面。当前,社会公众对生产安全事故容忍度越来越低,导致事故倒查问责压力巨大,基层监管部门普遍存在“问责恐惧”,进而采取“宁多勿少、宁严勿宽”的防御性监管策略。“政府无限责任”的传统认知与舆论压力,叠加发生事故,舆论焦点往往迅速指向监管执法是否到位。这种“事故导向”的问责压力,倒逼监管部门必须通过保持一定量的执法频次来回应社会期待,证明其履职尽责。
Q3
怎样检查,才能既严又准、不折腾企业?
简单地争论检查的“多”与“少”是一个误区,其真正的关键在于实现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推动执法检查走向“严格化、规范化、精准化”。
提升专业素养与深度检查能力,避免“宽松执法”,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一是要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技术规范,多维度提升法治素养与专业水平。开展执法业务技能竞赛,通过练兵比武、比学赶超,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执法尖兵。二是要建立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和地方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执法事项目录,推动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三是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理。严抓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对重点检查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提升规范执法和监督执法能力,避免“随意执法”,严格“规范执法”。一是要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实施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入企开展行政检查。严格遵守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确定的检查频次和上限。二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全面实施“扫码入企”备案制度,依托信访投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广泛征集线索,主动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坚决整治乱检查、乱执法、乱处罚行为。三是加强执法全过程监督。运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电子执法平台全流程留痕,对执法频次异常、处罚畸轻畸重等情况实时预警,杜绝人情执法、过度执法。
提升风险辨识与分级管理能力,避免“平均执法”,注重“精准执法”。要精准识别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执法频次不应“一刀切”,而应由风险等级决定,高风险企业“频次多”、低风险企业“频次少”。比如,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对重点企业按照风险分级分为ABCD四类,实施差异化检查,明确检查频次上限。
提升科技赋能与智慧监管能力,减少“人海战术”,加强“数据驱动”。一是建设企业电子数据库。建设全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归集较大以上风险目录信息,为“互联网+执法”非现场执法提供数据支撑。二是深化“互联网+执法”建设。完善执法系统全流程音视频记录功能,深化信息化系统应用,加快全国执法信息系统整合与“一盘棋”建设,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避免数据重复填报。三是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实时监控、无人机巡查、机器人巡检、久安大模型等技术手段,实现隐患智能预警、部门数据共享与跨层级协同。同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非现场执法的法律地位及程序规范,强化制度保障。
增强安全意识和隐患排查能力,推动企业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一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惩机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和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对主动发现并上报的,依法不予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发生事故或上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实施“一案双罚”。二是引导企业培育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鼓励企业设立内部安全宣传平台,传播安全理念、分享安全管理经验,使安全文化更加深入人心,让员工从内心认同并践行安全行为准则,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三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立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隐患排查的标准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内部安全检查组,主动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作者:第一批全国安全生产执法骨干人才研修班第一临时党支部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2026年5月21日七版 原标题《在“多”与“少”的辩证关系中寻求最优解》责任编辑:田硕
●图片:AI生成
●编辑:李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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