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是上海强化外资创新能级、提升科创策源能力的重要载体,不少在沪外资机构对四类平台的申报路径、申报要求存在困惑。华夏泰科长期深耕上海科创政策与外资项目申报,精准掌握四类主体的认定标准、材料规范与办理流程,可一站式理清申报要点,助力机构高效完成认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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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是上海支持外资创新资源集聚的重要载体,也是很多外资企业进入上海创新布局的第一步。

支持内容

1.综合性支持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以下支持:

支持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开展研发成果转化

可通过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享受进口研发用品通关便利

优质外资研发中心可纳入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试点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研发中心开展保税研发

支持银行依托自由贸易账户提供跨境筹资、技术贸易、特许经营、资金集中管理等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研发场所认定为集中登记地

同时可叠加通关、金融、人才等相关支持措施

2.设备采购税收减免

进口设备:符合条件的科研、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产设备采购:符合规定的科研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可按政策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申请条件

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在上海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和上海产业发展导向

有明确的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

有固定场所、研发设备及必要科研条件

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如申请设备采购税收减免,通常还需满足更高门槛,例如:

独立法人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或非独立法人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0人

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适合企业:

适合已在沪布局、且具备一定研发投入规模的外资企业,尤其适合希望同步争取税收减免、通关便利、跨境金融等配套政策的企业。

(二)全球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中心是外资研发中心中的高能级类型,也是上海重点吸引的创新资源之一。

支持内容

1.综合性支持

可享受与外资研发中心相同的综合支持政策。

2.设备采购税收减免

与外资研发中心政策一致。

3.财政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全球研发中心,可给予500万元人民币早期扶持资助。

申请条件

申报门槛明显高于一般外资研发中心,通常需满足: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经母公司授权,为全球最高级别研发中心

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特定事业部的全球研发项目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申请主体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0万美元的,可放宽至8%

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亿美元的,可放宽至5%

如按特定事业部申请,该事业部在沪年度研发投入占其全球年度研发投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适合企业

适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大型外资企业,尤其是已承担全球或区域核心研发任务、希望将上海打造为集团重要创新节点的企业。

(三)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

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外资研发中心中更强调开放协同、资源共享、项目孵化的创新模式。

支持内容

1.综合性支持

可参照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相关综合支持。

2.设备采购税收减免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与外资研发中心一致的相关税收优惠。

3.财政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可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创新平台奖励。

申请条件

基础条件通常包括: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拥有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的研发场所。

签约入驻研发创新项目不少于10个

具备概念验证功能、协同创新所需设施设备和国际化创新资源

如申请300万元奖励,通常还需进一步满足:

负责技术、运营、管理等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研发创新项目中,已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创新产品实现上市、或达成授权转让协议的项目不少于5个

适合企业

适合希望从“单体研发”进一步转向“开放式创新生态构建”的外资企业,尤其是具备技术资源、产业资源、资本资源整合能力的平台型企业。

(四)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更强调公共研发职能、科研组织创新、产业服务能力,适合具有较强研发基础、社会化服务属性的机构申报。

支持内容

1.综合性支持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A类”的机构,可由市科技部门推荐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办理落户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机构,经评估同意后,可直接纳入备案名单

2.财政资助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区科技部门按1:1比例给予补助:

A类: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B类: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C类: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D类:不享受财政经费补助

需注意:单个机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

申请条件

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一般需满足:

具有较强公益属性:为非营利法人,或以科技研发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或达到500万元

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

研发人员20人以上

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固定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管理制度完善,行业促进作用明显,信用状况良好

适合机构

适合具备较强科研属性、公共研发能力和产业服务功能的机构,如企业型研发院、民办科研机构、产业研究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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