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上线“WIPO Lex商业秘密判例集”数据库,收录我国法院商业秘密裁判文书13篇。其中,。
河南法院将加强对WIPO发布案例的跟踪研究,持续关注域外商业秘密保护最新司法动向,服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鹤壁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宋某超、鹤壁睿某特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超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某材料公司与宋某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某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某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鹤壁市某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欣公司,即鹤壁睿某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五金交电、涂板、反光护栏。在某欣公司经营期间,宋某超以宋某名义参与办理某欣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某欣公司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某欣公司与某材料公司的多笔交易客户重合,宋某超以个人名义从某欣公司账户取款多次。某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某超等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某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其中“品种”“规格”“数量”能够说明客户的独特需求,“成交日期”能够反映客户要货的规律,“单价”能够说明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和价格成交底线,“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构成了某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上述经营信息涉及的客户已与某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某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某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宋某超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向宋某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可以证明某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综上,可以认定某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宋某超负有对某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其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但仍私自与某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且与某欣公司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某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某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某欣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宋某超所掌握的某材料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宋某超、某欣公司对某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某欣公司已变更为睿某特公司,故侵权责任应由睿某特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案件因证据复杂、隐蔽,通常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判决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此外,本案还着重强调了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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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省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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