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1日),长宁区老年人意定监护事宜商讨会暨“智绘上海 建言有我”系列市民圆桌会在虹桥街道居家养老家庭赋能中心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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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简言之,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预选一个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当前,我国45岁以上单身人士数量庞大。当这个群体遭遇年老失能、重病卧床时,意定监护制度就成为他们对自己未来人身与财产管理的“优先约定”。去年年底以来,上海接连发生单身人士在突发意外后陷入救助困境,引发社区老年人对意定监护的关注。而在签订意定监护之后,谁来监督意定监护行为、怎样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等问题,则亟待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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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长宁区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行为,区民政局会同区公证处、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制定了《长宁区老年人意定监护监督人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核心原则和术语定义,规定了监督人任职条件与程序、监督人核心职责、监督工作流程、履职保障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填补了意定监护制度监督缺位的空白。“通过规范监督人的行为,确保老年人在失智失能后,其选定的监护人能够真正履职,防止以权谋私、监护不力等情况发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俊介绍。

为进一步征集基层居民区意见、吸纳专业力量建议,弥补监督缺位,健全闭环机制,本次商讨会邀请区司法局、区公证处、区信访办等单位列席,听取了江苏路街道办事处、虹桥街道办事处、北新泾街道、虹桥街道司法所和邮储银行长宁支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能力要求和资质是否需要进一步规范?居委会、亲属、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担任监督人的权责边界如何划分?意定监护人和监督人的信息能否在政府系统中实现共享?签订意定监护后突发紧急情况,财产如何快速、规范处理?现场,各单位代表围绕《工作指引》和操作实践,展开了热烈讨论。

“未来,我们计划从培育专业主体、完善制度规范、开展普法服务、强化基层支撑等多维度发力,联合相关部门和各街镇,推动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从制度层面走向实践层面,为老年人提供更精准、更专业的权益保障服务。”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摄影:谭奕茂

编辑:程 前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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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