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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用“洗白”这样的形容电影《监狱来的妈妈》,粗暴且没逻辑。我也支持刑满释放人员有择业的自由,迟志强的《铁窗泪》依然是经典作品。我也不会用性别视角来审判或者豁免,一旦带着滤镜难免偏颇。我还不会用倒查的方式审视电影从立项到上映的流程,程序与电影内容没有必然联系。

抛开这三个前提,是为了尽量避免失焦,即便如此,我依然认为电影《监狱来的妈妈》造成了三重不公。

首先是对死者不公。

从立项到宣发,这部电影都宣称真实人物演绎真实经历,并且以反抗家暴为背景,讲述女主人公因长期遭受家暴而失手杀死丈夫而获罪、从监狱到释放,一步步成长获得新生的故事。这样的题材在纪录片领域并不鲜见,央视就曾经深入女子监狱拍摄过相关作品。这样的题材在故事片领域也很平常,冯小刚前段时间就有电影《向阳花》上映。《监狱来的妈妈》在纪录片与故事片中找了一条中间赛道,或许可以称之为“非虚构电影”,即真人出演,宣称真实经历,但故事线索和视听语言则采用故事片的手法,再借助女性力量、苦难人生等关键词,作为内容产品,这部电影的确找到一条差异化路线,才能在国际电影节上有所斩获。

从法院判决来看,并没有证据显示死者张勃有家暴迹象,更谈不上长期家暴。二人发生冲突,也仅仅是因为铺床这件生活琐事引发争执,赵箫泓拿起一把水果刀刺进张勃的身体,致人死亡。互联网上有添油加醋的描述,诸如女主几乎不做家务之类的,这些都未经确认,不足采信。同样,女主自己描述遭受家暴,在案卷中也缺乏证据,此前没有报警记录、也没有伤痕鉴定,遭受家暴的说法至少在当下不成立。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用一部号称“真实”的电影污名化已经死去的张勃,涉嫌侵犯女主赵箫泓丈夫的名誉权。

其次是对当下的娱乐从业者不公。

这几年,失德艺人、劣迹艺人层出不穷,但失德与劣迹的标准却模糊不定。从前的迟志强,可以认为特殊时期特殊罪名,刘晓庆也曾因为税务问题坐牢,至今又被看成励志榜样活跃在舞台上。后来因税务、吸毒、嫖娼而暴雷的艺人大多被迫销声匿迹,这其中有些是犯罪,有些是违法不犯罪(比如黄海波),还有些顶多是嘴上没把门的(比如霍尊),这些都在法律惩处和道德审判之外,受到影视娱乐行业的“惩罚”。

行业规则并不统一,但大致可以梳理出脉络,对艺人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要求在逐步提高。

尽管我认为演员道德和作品质量应该分开来看,但依然认为这个标准要一致。那些不断尝试“自新”的艺人没有得到机会,却为一个刚刚刑满释放、以自身经历出演电影、在服刑期间就参与拍摄的“艺人”开辟绿色通道,对那些违法不犯罪、甚至失德不违法的艺人实在不公。

最后是对法律判决不公。

在没有确切证据推翻法院判决之前,要尊重程序正义。陕西高院2010年的刑事裁定书认定,赵箫泓犯故意伤害罪。正如柯锦雄律师所说,“该案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当时对于家暴的理解可能没有当下如此宽泛、明确。但是不是真的存在家暴也无从得知了。反抗家暴是不是就等于正当防卫,是不是就不存在伤害故意?很多人会存在这样的误解,由于家暴的暴力程度存在差异,反抗家暴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需要考虑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防卫过当同样会涉嫌故意伤害。”

影片内容有明显质疑判决合法性的导向,已经有观点质疑法院对家暴的认定,现实却是“莫须有”。电影改编采信了赵箫泓的说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相违背。就像我刚才说的,没有报警记录、没有伤痕鉴定,是否存在家暴难以认定,即便有家暴,程度有多严重也难以认定。仅仅凭着死者张勃的母亲和孩子愿意出演,就推定张勃有家暴行为,这种不借助逻辑和事实、仅依赖情绪和立场的舆论断案一旦影响司法,对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司法部门也是不公。

评论《监狱来的妈妈》撤档事件,我尽量让自己不涉及道德范畴,我这人也没什么道德感。仅从事实层面,这部电影的拍摄和上映,都涉嫌对死者的名誉权、其他“劣迹艺人”的平等就业权、法院的法定判决权造成侵害,如果一部电影涉嫌侵犯他人权利,就应该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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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艺术家刘旭星(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