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史明磊(豆包AI生成)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5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据介绍,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定分止争、减少矛盾冲突,防范遗产流失、隐匿、被侵吞风险,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案例一
遗产继承人下落不明
法院:遗产管理人可以提存方式代管
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中,因继承人下落不明,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对相关继承份额交由公证处提存,防止遗产被挪用等风险。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被继承人许某芳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经居委会认定为独居老人。经许某芳的侄子徐某华申请,法院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许某芳的遗产管理人。许某芳的“干女儿”沈某红提起本案诉讼称,因其长期照料许某芳的生活起居,许某芳生前曾经表示名下房屋在过世后归沈某红所有,故请求继承案涉房屋。徐某华辩称,许某芳曾表示其名下房屋由徐某华继承,并提交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徐某华代书、许某芳在落款处签字。法院查明,许某芳的继承人仅有一个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详。许某芳自2001年至2015年死亡一直由徐某华照顾,其晚年治病就医、日常生活、养老送终亦由徐某华帮扶。
法院认为,徐某华提供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可。经法院实地走访、询问,证实许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许某森参与照顾,故分配遗产时,许某森应当少分。许某芳的养老、就医、送终主要由徐某华帮扶,徐某华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沈某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其对许某芳扶养较多,故对其继承许某芳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许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由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继承人下落不明,为避免遗产毁损、灭失风险,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最高法表示,继承人虽下落不明,但依法仍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在判决其继承财产份额的同时,确定由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遗产。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增强了遗产处理的质效和公信力,在充分发挥遗产效用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证处“一案一户”专户提存,独立于利害关系人,防止遗产被挪用等风险。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依法履职,搭建了合法、稳定、公正、透明的遗产管理框架,有利于保障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案例二
放弃继承遗产实际为逃债
法院:继承人不能利用制度“两头占”
一起司法案件中,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后,又实际领取,并占有、处分被继承人遗产,损害债权人权益。法院判决驳回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申请,防止继承人利用法定程序“两头占”。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华某公司、马某桂曾借款10万元给杨某君,后杨某君于2024年死亡。为追讨欠款,华某公司、马某桂对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杨某祥、母亲张某娣、女儿程某归还借款(另案审理)。3位继承人在该案一审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君的全部遗产,故华某公司、马某桂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判决后,杨某祥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领取了杨某君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0余万元等。华某公司、马某桂提起上诉,同时另行提起本案,申请指定某区民政局为杨某君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3位继承人分别向法院出具自愿放弃继承杨某君所有遗产的书面声明。经查,另案二审中,3位继承人与华某公司、马某桂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继承杨某君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且杨某祥已实际还款5万元。
法院认为,华某公司、马某桂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依法具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对于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合法遗产,3位继承人虽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杨某君的遗产并作出处分;且在与华某公司、马某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债权人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并已实际转账还款5万元,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完全相悖,故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3位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故判决驳回华某公司、马某桂的申请。
最高法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兜底工具”。本案明确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占有、处分被继承人遗产,视为未放弃继承,依法判决驳回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申请,防止继承人利用法定程序“两头占”。同时,债权人如果发现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但仍占有使用遗产的,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法及时兑现权利。
最高法称,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为预防类似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对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三项重大制度完善: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填补遗产管理规则空白,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公平清偿。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完善无人继承遗产归属制度,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以上三项制度在本批案例中均有体现。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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