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22日讯 近日,省法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青岛海事法院两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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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某公司诉香港某航运公司、青岛某物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河南某公司从中国青岛港出口至非洲加纳特马港六台电动叉车。香港某航运公司为承运人,青岛某物流公司为订舱代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收货人未支付货款,河南某公司申请退运,并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出具了退运保函、支付了退运运费。青岛某物流公司持续向河南某公司反馈退运进展。后,河南某公司得知案涉集装箱在办理退运手续前就已被加纳税务局罚没,装载货物的两个集装箱已被掏空。河南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承运人及订舱代理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香港某航运公司、青岛某物流公司辩称,案涉货物系因货方未向加纳税务局正确申报货物、违反目的港法律而被当地税务局扣留并罚没,依法有权免除责任。

【裁判结果】为妥善解决案涉争议,青岛海事法院制定了“查—探——释—劝——定”五步工作法:一是“查”清症结,确定争议焦点;二是“探”知诉求,明悉了出口企业快速获赔、回笼资金的迫切需求,及承运人保持知名航运企业良好声誉、减少诉讼成本的意愿;三是“释”法明理,充分告知船货双方法定义务,助其理性判断法律权责及诉讼风险;四是“劝”导共识,陈明利弊,耐心劝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将眼光扩展至未来商业运营;五是“定”固成果,各方最终达成和解,香港某航运公司同意赔偿河南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485000元,赔付比例约为42%。青岛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法确认,香港某航运公司亦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案涉货物系出口至非洲加纳的电动叉车,涉及中国新能源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海的战略布局。青岛海事法院以法为据,洞悉商事主体的商业考量,将以和为贵的思想和在商言商的经济分析相结合,通过“查—探——释—劝——定”五步法,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了船货两方利益。本案争议的解决是对“东方经验”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对增强中国企业与非洲新兴国家进行跨境贸易的法律意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解决涉外纠纷的独特优势,为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智利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案情简介】新加坡某商船公司所属的“萨尔托洛”轮将一批装载于49个集装箱内的新鲜樱桃自智利圣安东尼奥港运输至中国南沙新港。货方智利某公司称,该轮在航行途中主机发生故障、出现海难事故、迟延到港,集装箱温度超运单限定保存温度,导致樱桃严重损坏,船方管货不当且拒绝告知运输相关情况,给其造成损失,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对靠泊青岛港的“萨尔托洛”轮的航行文件、相关检验证书、运行数据、维修记录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智利某公司作为涉案49个集装箱新鲜樱桃货物的托运人,其请求保全的相关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解决纠纷至关重要,如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其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法院在“萨尔托洛”轮靠泊青岛港不到24小时内,完成44类、1700余份、3000多页证据的全部保全工作。

【典型意义】青岛海事法院高效完成对海事请求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裁定的作出及执行工作,既为货方锁定了海事请求关键证据的原始状态,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胜诉概率,亦未影响船方按原计划正常开航,避免了证据保全给船方造成额外损失,为今后还原事实真相、精准定责、促成和解起到了积极作用。船货双方对中国海事司法的公开、透明、高效均给予高度赞扬。该案为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了鲜活范本。

闪电新闻记者 钱炜 通讯员 张超 娄雅灵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