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近代世界史因一字之差引发的大事件,各位能想得到二战日方以“默杀”一词回应波兹坦公告一事,P2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2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不得赋予其除依照词语本身意义、上下文逻辑、立法者意图之外的其他含义。” 上个月我本想以此为引子来讲一讲意大利法律语言学,然而我才疏学浅写不出这篇雄文,不过还有一则不那么语言学的例子,同样可以证明法律语言的重要性——

19世纪下半叶之于非洲,是群虎环伺的时代。列强争相瓜分非洲各国,史称“Scramble for Africa”。彼时仅剩下利比里亚和埃塞俄比亚还保持独立,意大利驻埃塞特使安东内利采取马基雅维利式的分而治之(拉丁语:divide et impera),协助埃塞的自治王国绍阿(shewa),意欲坐收渔翁之利。后来绍阿王子马里亚姆在意大利支持下即位埃塞皇帝,是为孟尼利克二世。

1889年5月2日,意大利特使安东内利与这位埃塞俄比亚新皇于乌查利会面,签订《Trattato di Uccialli》(乌查利之约)。

意大利方面在翻译之时留了一个心眼,其中第17条的措辞含糊不清,见P3原文:

英语:His Majesty the King of Kings of Ethiopia can use the Government of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Italy for all treatments that did business with other powers or governments.

意语:Sua Maestà il Re dei Re d’Etiopia consente di servirsi del Governo di Sua Maestà il Re d’Italia per tutte le trattazioni di affari che avesse con altre potenze o governi.

埃塞方面的英语用词是“can”,阿姆哈拉语也是“yichalachewal”,指的是若国王愿意,则可以借助意大利进行外部事务。而意方选用了意语单词的“consente”(原形consentire),似乎要将这一切的利益都让渡给意方,事事都需要经过意大利许可。双方用词不同,而意方称两个版本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90年初,孟尼利克二世致信英国和德国,两国回信称埃塞的外交事务需由意大利接管,与此同时,他也发现意大利人已经在厄立特里亚“精耕细作”。

1893年,受不了欺骗的孟尼利克二世单方面宣布条约作废,向欧洲斥责意大利背信弃义,意埃战争首次打响。不过可以预料的是,意大利随后在阿杜瓦战役中惨败,1896年10月,意大利只能正式承认埃塞俄比亚的独立,为了这一个单词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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