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连着千万家,安全畅通靠大家。
日常出行、路边经营、货物运输中,很多不经意的行为或许已经触碰公路法律法规红线,既破坏公路设施,又埋下安全隐患,还会面临罚款、赔偿等法律责任。
正值2026年路政宣传月,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划重点,这些公路安全红线,千万别碰!
Part.1 严禁超限运输,拒绝公路“头号杀手”
货车超限堪称公路“头号杀手”,不仅会碾压破损路面、加速桥梁老化,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还会导致车辆制动变差、重心不稳,极易引发侧翻、追尾等交通事故。
划重点!按照相关法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在此提醒广大货车司机朋友,自觉合规装载,坚守安全底线,文明出行、平安返程。
相关法条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Part.2 严禁桥下空间乱堆乱放,筑牢桥梁安全防线
公路桥梁下方是重点安全管控区域,绝非“闲置空间”,严禁私自围占、封闭改造。禁止在桥下堆放纸箱、塑料、废品、木材等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允许停放车辆、搭建临时仓库。杂物堆积易引发火灾,高温会腐蚀桥梁结构,直接危及桥梁整体安全,隐患极大。
相关法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 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上和桥下空间从事可能危害桥梁结构、影响桥下空间管理秩序的活动。
Part.3 严禁损坏侵占公路路产,守护国有资产
公路护栏、交通标志、标线、排水边沟等,都属于国有路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损毁、拆卸、涂改、占用公路附属设施。爱护公路路产,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位市民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Part.4 严禁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守护通行畅通
公路沿线严禁占道摆摊、沿路经营,看似是“小生意”,实则藏着“大隐患”。此类行为容易遮挡驾驶员视线、挤占通行路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和应急救援,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属于明令禁止的涉路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Part.5 大件运输先许可再上路,合规上路无顾虑
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大件货物,绝不允许擅自上路行驶。无论是跨省市还是市内大件运输,必须提前线上申报,办理专用通行许可,按指定路线、时间、时速通行,必要时安排护送护航。现在可线上一键申请,省时又便捷,合规运输才无后顾之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温馨提醒
爱路护路,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不违建、不占道、不毁路、不超限,共同守护安全、畅通、整洁的公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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