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亲友之间的临时周转、邻里之间的应急相助、小微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都属于民间借贷。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在此列。
一个民间借贷行为要想获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
比如说行为主体,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借款协议,并且借款用于合法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一般就被认定是合法借贷。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口头约定也可以构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而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签订时成立,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再比如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求。合法的民间借贷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会被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边界的核心,是关于利率的约定。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四倍的规则,是合法利率的天花板和法律红线。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会视为没有利息。
大家都知道,既然是法律红线,那逾越了就是违法。但是在社会实践中,事情往往不那么简单。一些出借人会通过各种名目来规避法律的约束,例如以居间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费用,或者以利滚利的方式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这些隐形高息的手法,同样为法律所禁止。还有一种更隐蔽的做法,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高额违约金,而利息与违约金合计之后,远远超出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好在法律对这种行为也明确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除了利率红线外,法律还明确列举了若干种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构成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另一道防线。
借贷行为不合法,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时候不仅仅是合同无效,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都可能与借贷活动产生交集。
这里要注意,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独立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这是因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以一方构成犯罪为理由,轻易地否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则来判断。
当然,合同效力也不是完全独立于刑事认定。例如,如果民间借贷行为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属于集资诈骗犯罪的一部分,由于集资诈骗行为违反法律关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金融安全,借款合同会依法认定无效。
所以,在实践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说明:本文参考的法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九民纪要》第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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