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职务作品,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如何准确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这里的 "主要利用",是指作品的创作基本上依赖于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没有这些物质技术条件,作品就无法完成或者难以完成。
一般职务作品的创作,虽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这种利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品的创作主要依靠作者个人的智力劳动。
三、职务作品的作者和单位分别享有哪些具体权利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作者的这些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二是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全部由单位享有。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一权利专属于作者,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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