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备受争议的电影《监狱来的妈妈》(这部杀人犯当主演的电影,在国外获奖了)终于等来了主管部门的通报。
上海市电影局在通报中称,该片在申请备案立项及报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现停止该片上映,并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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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只是初步核查结果,因此通报并没有提及该片违规的具体内容。
那么,《监狱来的妈妈》可能涉嫌哪些违规呢?
首先就是“先拍后备”的程序违规,这也是目前被多家媒体和律师明确指出的问题。
根据该片编剧秦晓宇等人的说法,该片2018年6月开始筹备,2019年就开机拍摄。
而国家电影局的备案信息显示,该片在2021年才完成备案,属于典型的“先拍后备”。
根据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明确禁止电影备案程序不得倒置,必须先备再拍。
一旦违规,应由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
依据违法所得金额,处以相对应的罚款,且影片无法获得合法公映许可证。
从现有信息看,《监狱来的妈妈》基本上是逃不了这一点了。
这也决定了该片基本告别了公映这条路。
其次,是服刑人员参与电影拍摄问题,这是眼下舆论争议最大的一个关键点。
不管是主创人员的说法、媒体的报道还是网友扒出的信息,目前都明确指向一个事实:
主演赵箫泓(原名赵晓红)在服刑期内参演了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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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8年,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就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通知里明确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得在社会上进行营业性演出,包括不能给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当演员,也不能给音像出版单位录音录像。
各音像出版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不得将服刑罪犯的表演制成音像出版物或影视片出版发行。
此外,我国《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监狱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盈利。
显然,让当时还处于服刑期内的赵箫泓出任电影主演,同时违反了这两部法律法规。
不过,这又涉及了第三个可能违规的问题,那就是该片涉嫌申请目的与实际使用不符。
按照秦晓宇的说法,该片2018年筹备时,本来是想拍一部关于监狱的纪录片。
为此剧组向司法部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并获得了进入监狱拍摄的批准。
如果这一点属实,也许就能解释为什么相关部门会给服刑人员参演电影开了绿灯:
因为一开始剧组就是申请的一部“拍摄监狱教育改造”的纪录片。
前边也提到,《监狱法》规定了监狱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目的。
而剧组的申请事由确实也在《监狱法》规定范围内,因此相关部门确实也有理由批准申请。
只是没想到,用纪录片获得的拍摄申请,最后却成了一部商业故事片。
不仅要公映,还在国外获了奖,这简直是把当初审批的部门架在火上烤。
最后要聊聊为什么是上海市电影局出了这份通报,并叫停了该片上映。
在该片争议发酵后,国家电影局工作人员在5月19日回应此事时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情况,已在进行处理。
所以当5月21日上海市电影局发布通报时,不少人心里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
为什么不是国家电影局?
事情闹得这么大,牵涉相关方那么多,一个市局能够处理好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电影的备案和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这里的“属地”指的是制片方的公司注册地,《监狱来的妈妈》的出品方中,上海至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和上海大象伙伴企业发展集团影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都在上海。
该片在2021年备案时,备案地也是上海。
换句话说,该片的“户籍”一开始就落在了上海,上海市电影局就是该片最直接的监管单位。
因此上海市电影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该片进行核查并做出初步处理,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至少,决定该片最后能否公映,这点权限上海市电影局还是有的。
当然,事情闹得这么大,国家电影局也表了态,相信在进一步的调查程序中,国家电影局也会介入。
至于整件事中是否涉嫌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相关部门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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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监狱来的妈妈》这种“先拍后备”的现象在电影行业可能并非孤例。
此前宁波一家影视公司就公开指控电影《孤注一掷》当初在未获拍摄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拍”,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在回过头来看,如果当初《监狱来的妈妈》在“先拍后备”过程中,能被及时发现并受到监管制止,可能也就不会有后边这一串破事了。
(本文信息源为澎湃新闻《关于影片<监狱来的妈妈>,上海市电影局最新通报》。图片均源自网络,如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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