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14,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林某某涉嫌诈骗案,深光检刑不诉〔2021〕177号。
2、林某某,男,33岁,小贷公司业务员兼职旅游公司业务员,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3、2020年3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林某某有口罩出售,遂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购买口罩和额温枪。林某某在微信中向陈某某称有新乡市某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出售,并将相关资质文件发给了陈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遂向林某某约定购买30000个口罩和2把额温枪,并支付了68000元货款。后来,林某某邮寄了450个劣质口罩给陈某某,陈某某要求退货退款。截止案发,林某某还有52000元货款未退。
4、光明区检察院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光明区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依然认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之前不是很多案例都是说疫情期间诈骗口罩款3000元以上的都是判实刑的吗?回答和感叹,之前能看到的案例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例。而本案最重要的是,不存在林某某虚构口罩货源的诈骗行为。本案还可能属于买卖双方都是想钻空子的投机倒把,他们之间不是因为单纯的货款问题、而是因为口罩质量与利润分配产生了冲突,最终导致某一方利用刑事作为打击工具打击来对付另一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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