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占理儿。
一个2009年因为琐事持刀捅死丈夫的重刑犯,十五年后摇身一变,成了国际A类电影节的影后,拿着自己的“励志故事”准备全国上映割韭菜。21世纪了,没想到这种奇葩的事,竟然会真的发生。
好在有热心朋友找到了当年的法院判决书,否则说不定真会有很多观众冲进影院,然后被剧情感动得稀里哗啦,看完还得在朋友圈发一句“女子本弱,为母则刚”。
这个电影就是《监狱来的妈妈》,女主角叫赵晓红,原名赵晓红。
电影是这么宣传的:她是一个长期遭受家暴、在忍无可忍情况下反抗,失手杀死丈夫的悲情母亲。狱中因惦念幼子,积极接受改造得以提前机会。出狱后她又努力生活,最终得到了婆婆和长大后儿子的谅解,一家人又愉快的生活在一起。
电影塑造出的是一个当代女性勇敢反抗家暴,并且遭受了不公正的法律判决,最后默默承受一切并且完成救赎和逆袭,重新获得美满生活的“女性楷模”形象。
可现实是,情节和人物设定,全是扯犊子。
女猪脚现实中是个正儿八经,经过官方认定的杀人犯,家暴更是子虚乌有,女方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有家暴发生。陕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显示,赵晓红因与丈夫的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然后抓起水果刀,就把丈夫捅死了,判决书上清晰的记录着:没有家暴和精神折磨。
多名证人也证实夫妻平时关系不错,没有任何家暴报警记录和验伤凭证,赵晓红二审时提的家暴抗辩,因为完全没证据被法院逐条驳回,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了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也就是说,电影里那些催泪的“家暴反杀”“婆婆无端怨恨”“世人的指责”等情节,全是制片方为了制造感动,胡编乱造、凭空想像出来的。怪不得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呢,有这种“脑洞大开”和“无视法律”的导演和制片方,艺术咋可能不高!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个事,简单理一下时间线:赵晓红2009年杀人被判了15年,2020年6月出狱,剥夺政治权利要到2025年才结束。
可这部电影2019年就开机拍摄了,拍摄的时候她还在监狱服刑,现在监狱这么开放了吗?如果没记错,监狱法是不允许的吧?谁开的绿灯呢?
带着这个疑问,博主找了一些资料。这电影的导演秦晓宇是通过申请“拍监狱纪录片”,拿到了进入监狱拍摄的许可。拿着公益题材的审批资质,干着赚票房的买卖,咱的承认,这货也TM是个人才,只不过他肯定是违法了。
1988年广电部和司法部就联合做出过规定,严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参与营业性演出,包括当演员拍电影,监狱里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绝对不能用来商业盈利。赵晓红在服刑期间就当上了商业片主演,等于从根上就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一手创造这个“奇迹”的那个导演,法律上也不应该放过他。
另外还有个事,博主怎么都觉得恶心。这部电影里的婆婆和儿子,竟然也是真人出演。也就是说,一位失去儿子的老人,要在镜头前对着杀害自己儿子的“杀人犯”,说她是“好媳妇”,要帮着杀人犯证明自己儿子是个“家暴恶魔”;那个一岁就没了爹的孩子,要在银幕上对着杀父仇人喊“妈妈”,还得演母子情深的情节。
卧槽了,这已经不是艺术创作了,这是拿活人当道具,对逝者二次谋杀,对活人精神凌迟啊。婆婆和孩子,又为啥要出演呢?是被金钱诱惑,还是被导演用谎言欺骗了?就像“纪录片”那样的幌子。
我知道肯定会有“圣母”会说,人家都刑满释放了,难道不能重新做人吗?
重新做人当然可以。法律也给了她出狱重新生活的权利,但她那是站在聚光灯下、电影镜头前,把自己的杀人经历演绎成“励志故事”啊。
好比你偷了别人的钱,坐了几年牢出来,正常打工没人拦着你,但你不能把自己偷钱的经历说成是喊冤入狱,自己是受害者,并且写成书、拍成电影挣钱吧。
这属于是篡改法律认定的犯罪事实,甚至是公开质疑法院判决,捏造虚假判决,这不违法吗?
杀人犯最该做的“重新做人”,是隐姓埋名好好过日子,用一辈子的低调和付出弥补自己的过错,而不是把自己的罪行篡改、包装成吸引大众“卖点”,踩着死者的尸骨往上爬。
如果这种模式能成,以后杀人犯都不用想着怎么赎罪了,都去琢磨怎么把自己的案子编得更惨、更有话题性,拍个电影拿个国际奖,直接名利双收,多香啊!这么搞行吗?肯定不行,这种电影,这种导演,这种演员,绝对留不得。
一些艺术创作人员,总喜欢用“艺术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这话来给自己的洗白。但艺术加工的就能颠倒黑白了,把黑的说成白的,把恶的说成善的?如果是个完全虚构的故事,你写女主角反杀十个人也没人管你,但你打着“真实故事改编”的旗号吸引观众,却在电影里四处扯谎,把一个杀人犯,包装成“伟大人物”,这是艺术?这特么是扯犊子好不。
现在网上已经有不少人被这事洗脑了,说什么“就算没有家暴,女人能被逼到杀人肯定也有苦衷”“为了孩子她也不容易”。这就相当于在给所有潜在的犯罪者传递一个信号:只要你会卖惨,会编故事,哪怕你真杀了人,也能被包装成弱势群体,获得大众的同情,甚至还能靠这个赚钱。
更可怕的是,它会真正伤害那些真正的家暴受害者。
以后要是真有女性遭受家暴反抗杀人,大家第一反应不是同情,而是先问一句“你是不是跟赵晓红一样编的?”“你有证据吗?”。这等于用一个谎言,把所有真正需要帮助的女性的路给堵死了。
就像当年扶老人被讹的案子多了,现在路上看到老人摔倒,大家都不敢扶了,最后受损的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
博主之前看过一个很有意思的比喻:影视作品的价值观就像外卖的食品安全,你可以做得不好吃,但你不能往里面加地沟油,更不能告诉消费者这地沟油是有机健康食品。《监狱来的妈妈》就是典型的往菜里加了地沟油,还说这是特色美食,吃完了能让你健康百倍。
还有人说,人家演得好,拿奖是实至名归。那我倒想问了,一个杀人犯演自己的杀人经历,演得越像,说明她对当年的罪行越没有愧疚,越觉得自己当年的行为是对的,这有什么值得鼓励的?照这个逻辑,以后绑架犯去演绑架戏,诈骗犯去演诈骗戏,是不是都能拿影帝影后?毕竟人家是“本色出演”,谁还能比他们更懂犯罪时紧张和刺激。
很多人不知道,这种让真实杀人犯出演自己案件的商业电影,在全世界都是独一份。别以为欧美影视百无禁忌,他们确实喜欢拍真实犯罪题材,什么连环杀手、抢劫犯案件都可以拍,编剧还会挖空心思给他们加童年创伤、原生家庭不幸的buff,引导观众共情。
但人家有一条底线守得很死:绝对不会让真实的罪犯本人出演主角,更不会让他们靠自己的罪行牟利。
美国有个非常有名的法案叫《山姆之子法案》,就是当年纽约有个连环杀手叫山姆之子,被捕后有出版社出高价要买他的自传版权,法案规定:罪犯不能靠自己的犯罪经历获得任何收益,所有相关收入都要赔给受害者家属。
道理很简单:如果犯罪能变成变现的IP,那无疑是在鼓励更多人去走这条路。这个道理相信大家都能明白,那问题就来了,这么明显有问题的片子,能拍出来都不可思议,他又是怎么拿国际奖的,还差点就全国上映了?难道评审和电影制片局的人都瞎了吗?
其实不是,这背后是一门算得明明白白的生意,每一步都踩在了流量和利益的点子上。
咱们先捋一下整个项目的逻辑:首先,这个题材天生就有话题性——“女囚犯”“家暴反杀”“素人出演”“母子亲情”,随便拎一个出来都是热搜级别的话题,更别说凑在一起了。导演拿这个题材去申请监狱拍摄“纪录片”,太容易通过了,毕竟看起来是关注女性服刑人员的公益题材,谁会想到他要拿去做商业片?
然后是选角,放着那么多专业演员不用,非要用赵晓红本人,真的是因为她演得好吗?当然不是。用她本人才有最大的卖点:“真实原型本色出演”,这噱头比大明星都管用,宣发的时候光靠这个话题就能省几千万广告费。而且用素人成本极低,赵晓红一个刚出狱的人,能有电影拍就感激涕零了,片酬可能连专业演员的零头都不到。
接下来是海外拿奖,这步棋走得更妙。你以为圣塞巴斯蒂安电影节真的是因为片子拍得好才给奖?看看片子的叙事就知道了:一个中国女性长期被家暴,反抗杀夫入狱,出狱后被社会歧视,最后靠自己的努力赢得了所有人的尊重,还拿到了国际奖项。
这不就是西方评委最喜欢的中国叙事吗?完美契合了他们对中国社会的刻板印象,不给你奖给谁奖?
有了国际奖项的背书,回来宣发就更有说辞了:“中国首位素人国际影后”“感动全球的女性力量”,再炒一炒“边缘群体救赎”的话题,只要片子一上映,哪怕口碑两极分化,票房绝对低不了。
从头到尾,所有人都在这个生意里赚到了:导演拿了奖出了名,投资方赚得盆满钵满,赵晓红从阶下囚变成了公众人物,就连电影节也靠这个话题赚了关注度。唯一的受害者,就是那个被捅死的丈夫,还有他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他们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配合凶手演戏,把自己的亲人钉在家暴者的耻辱柱上。
更讽刺的是,现在很多人还在为赵晓红说话,说什么“大家对刑满释放人员太苛刻了”“女性也要有发声的权利”。
我就想问一句:那个被捅死的丈夫,他的发声权利在哪?他被人杀死了,连辩解自己不是家暴者的机会都没有,还要被所有人骂成渣男,他找谁说理去?
有人觉得公众抵制这部电影,是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是不给他们活路。博主想说的是,其实恰恰相反,我们是在保护所有真正想重新做人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活路。
大家想想,如果这次赵晓红成功了,靠杀人的经历成了影后,赚了大钱,以后会有多少人效仿?那些刚出狱的人,不会想着怎么好好打工,怎么踏踏实实过日子,都会想着怎么把自己的犯罪经历包装成故事,怎么拍视频、做直播、卖货变现。
到最后,整个刑满释放群体都会被贴上“靠卖惨博眼球”的标签,那些真正想低调生活、靠双手吃饭的人,会更难获得社会的信任,找工作会更难,被歧视会更严重。
这就好比以前大家对微商印象还不错,结果有一小部分微商天天造假炫富、卖假货,最后整个微商群体都被人看不起,那些真正踏踏实实卖好货的微商反而没了活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还有人说,艺术就应该突破边界,应该有包容性。艺术可以突破边界,但不能没有边界吧?
因为“艺术”俩字,就可以突破法律底线?违反公序良俗?随意捏造强行洗白?
社会的底线不是靠道德维系的,而是靠奖惩机制维系的。你做了好事,就应该得到奖励;你做了坏事,就必须付出代价,哪怕你已经服完刑了,有些代价也是你一辈子都要承担的。
比如你犯了罪,就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当老师,不能当艺人,这不是歧视,这是犯罪必须付出的成本。如果犯罪的成本这么低,杀了人还能当影后赚大钱,那法律的威慑力在哪?
最后总结一下吧,我们愿意给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做人的机会,但绝对不能给他们靠犯罪变现、颠倒黑白的机会。
杀人犯,是法律给她的定义!除了法律,谁都没权力篡改她的身份。
那么,这部电影背后的资本、导演、编剧,甚至是给他颁发“影后”奖杯的国际影展,仅仅是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追求吗?有没有其他方面的目的呢?
全文完,感谢阅读,如果喜欢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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