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案例:员工签放弃社保承诺,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为何败诉?
(2026)云23民终598号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日,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书》,约定:“月劳务费由保底劳务费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以实发金额为准)......
李某自愿要求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由李某自行购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李某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因公司已足额支付李某的劳务费中均属高薪已含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在每月工资中已经发给了李某,李某无异议......”
同日,李某签署了《承诺书》,载明:“因我个人原因,自愿向公司要求在工作期间公司无需为我本人购买社会保险。
我确认公司已将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费用在劳务费里面发放给了我。由公司为我购买商业雇主责任保险类即可。”
2023年10月29日,李某再次签署《承诺书》,载明:“在工作期间公司无需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请公司将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1372元按月发放在本人的劳务费里面。
如出现了本人要求补缴社保等情形时,本人自愿将公司支付的所有社保费用无条件全额返还给公司,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赔偿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2025年4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赔偿李某失业保险损失37260元。
后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李某向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37800元(700元×54个月=37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仲裁裁决驳回后,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要求李某返还37800元社会保险费用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一审判决:约定不缴无效且公司未补缴社保,驳回公司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李某约定并由李某承诺:李某自愿要求公司无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该约定及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如公司为李某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可请求李某返还曾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的社会保险费用。
但公司至今未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且未提交公司的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充足的证据证实李某的工资构成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主张的承诺书中所载明的保险费用与工资发放具体情况、所主张的保险费用金额等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向李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失业保险费用700元/月,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李某重复获利,应予返还
公司上诉认为,李某已通过仲裁程序获得了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37260元,此前又通过工资形式实际领取了社保费用,二者构成重复获利。李某签署《承诺书》明确确认放弃缴纳社保并同意以工资形式发放,公司已实际支付社保费用,劳动者应予返还。
二审判决:公司未依法补缴社保且举证不足,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与李某虽约定并由李某承诺:“李某自愿要求公司无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发放至其个人账户”,但该约定及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劳动者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公司为李某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则可请求李某返还曾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的社会保险费用。
但公司至今未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向李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用700元/月,故一审驳回公司主张李某退回社会保险金378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9日
案号:(2026)云23民终598号
【实务要点】
1.放弃社保承诺绝对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或承诺自始无效。用人单位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且不能以此免除法律责任。
2.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的法定前提是“已依法补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若想请求劳动者返还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贴,必须以“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为前置条件。用人单位因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支付的赔偿金,属于损害赔偿,不能等同于向社保机构补缴的社保费用,未实际向社保机构补缴费用而直接要求劳动者返还补贴,法院不予支持。
3.社保补贴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主张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补贴的,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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