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成年人,不负责任的曝光,可能意味着“社死”;对于一个未成年人,看似轻描淡写的“揭底”,更可能带来排山倒海般的压力,甚至人身危险

本想网络维权,但一番“神操作”下来,却输了官司。据北京日报报道,9周岁男孩陈某与刘某均是某小区住户。某日晚,刘某的孩子将自行车停放在7幢楼下,离开期间被陈某骑走,后陈某将自行车放回6幢楼下后回家。双方发生纠纷后几天,刘某在社媒辱骂陈某,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向陈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在相关新闻评论区,不少网友指出,未经同意骑走他人自行车就算“偷”。“偷骑”自行车算不算“偷”?法律为何要为一个“偷骑”邻居自行车的9岁孩子撑腰?

坦白讲,就这起邻里纠纷而言,刘某一方原本是占理的。自家的自行车停在楼下,又不是什么无主物,对方连招呼也不打,直接就骑走了,这种“目中无人”的做法,换了谁都会有点小脾气。因此,刘某才有了“底气”,在人数众多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抖音主页发布信息,矛头直指陈某。但问题是,这种维权声讨的方式,很明显是越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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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偷骑”并非“偷车”。据刘某在网上称,“女儿的自行车被同小区9岁男孩偷走了”,实际情况却是,陈某骑走自行车后,放在6号楼的楼下,与原本停车的7号楼,相距并不远。法律上的盗窃既遂,须是物主控制权的转移,但年仅9岁的陈某骑车,只是出于玩耍的目的,事后也归还了,也未造成刘某自行车所有权的真正失控,何谈“偷车”?明显与事实不符。

其次,刺耳的网络发声,严重侮辱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刘某在网上多次用“小偷”“偷儿”称呼陈某,使用“你就是个小偷”“小偷要吃饭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猪狗不如”“我会让学校的人都认识你这个小偷”等语言形容陈某。老实说,这样贬损侮辱的话语,对一个成年人都难以接受,更遑论一个不到10岁的孩童。即便一个犯错的孩子,人格尊严也有法律保护,没有谁能肆意践踏。

再次,透露对方“家底”侵犯了个人信息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刘某在网上声讨中,虽然没有说到对方的名字,但透露了载有陈某家的门牌号。等于将陈某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

千万不要以为,泄露一点个人信息无关紧要。对于一个成年人,如此不负责任的曝光,可能意味着“社死”;对于一个未成年人,看似轻描淡写的“揭底”,更可能带来排山倒海般的压力,甚至人身危险。

值得肯定的是维权态度,当对方发朋友圈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停止对陈某人格权、名誉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维权律师费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被侵权者法律意识淡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当事人维权给力,才能制止违法,伸张权利。

当然,更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审判机关的应对动作。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陈某支付律师费,尽管金额不大,却为孩子及其家人撑了腰,体现了强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态度,也释放出格外鲜明的信号,决不允许采取发朋友圈侮辱贬损,以及泄露个人信息等方式,让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对未成年人的过错,不能过度反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尚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一辆自行车被偷骑,没必要当成天大的事情“捅破天”。一个9岁的孩子犯错,得饶人处且饶人,谁家没有孩子,谁家的孩子又没有犯过错?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面对法院判决,刘某应当反思自己的做法。而这起案例,也值得公众学习,对未成年人应多一分宽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尹曙光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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