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浙江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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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称救护车

是指性能指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特种车辆。

配置与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救护车的分类与装备

救护车具体用途分为院前医疗急救和非院前医疗急救两大类。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包括医疗照护转运、医疗机构自备以及其他用途救护车。救护车配置医疗设备及药品的标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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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使用范围和配置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

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以及服务需求等因素,达到至少每3万常住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负压救护车配置率至少40%。急救中心(站)可以配置应急指挥车、应急保障型救护车。

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必要时,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医疗卫生保障等任务。

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用于日常医疗照护转运服务。

医疗机构自备救护车用于本机构患者转运等任务;因病情需要,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转运重症患者。

其他用途救护车仅限开展卫生应急队伍现场检测、卫生防疫、应急指挥、应急保障,运送疫苗、血液、器官、标本、生物样品等任务,不得用于向社会开展医疗照护转运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适量、合理配置自备救护车。原则上设置床位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三级医疗机构单个设置床位的院区,可配置2辆;三年内未定级医院,可参照以上同等规模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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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到,救护车不得随意转让,确需转让或调拨的,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及购置发票复印件,受让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外观应当明显区分。救护车应按要求喷涂二维码(查询机构名称等信息)。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执行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具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识的通知》的规定,实行统一式样、标识喷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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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照护转运救护车按照规定式样喷涂,车身两侧喷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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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和医疗机构自备救护车按照车体统一为白色,车身两侧喷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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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定期对救护车的车况、设备、药品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清洗、消毒和更新。医疗卫生机构停业或歇业期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允许,救护车不得开展医疗救护或照护转运等业务。

救护车严禁私自改装或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救护车原则上应在机动车登记地范围内开展急救(转运)服务,因患者病情救治等必须跨辖区转运,救护车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登记地范围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救护车除外。

救护车上道路行驶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救护车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除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外,其他救护车辆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重症、ICU”等与院前医疗急救相混淆的标识、名称、颜色。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