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约女网友见面车里亲热结果男的成功获强奸称号!
文/肥猪满圈
某地,不好意思说,真的,丢人现眼。
一男的外地回来,和心仪已久的女网友见面,那是女网友,大家看好了,不是女朋友或者是女什么友,是女网友。
男的开着车,俩人车里一番亲热之后,男的提出跟我去酒店吧,女的不同意。我认为女的就是矜持,或者说是存心。
我不是说一番亲热之后女的不去酒店就不好啊,不是这意思。是俩人一起下车去买的套套,你说,你一女的,你跟我一起去买套套,你说咱俩买套套干嘛?说白了不就是那什么吗对吧?要不买套套干嘛啊?
然后俩人车上,你懂得,车震。不知道咋弄的震着震着,女的就报警了,然后把男的给逮了。
我不知道啊,我是瞎说,但是绝不是诽谤。好像是因为套的事儿,至少男的好像说因为这个,女的先动手打的男的。
这其中具体咋回事,不得而知。然后女的报井说被强奸。
事情发生以后,男的母亲救儿心切,男的母亲找到女的,给了女的30万,和女的签署了《刑事谅解书》。
但是此案之核心是,女的前后做了11次笔录,而且多次翻案,一会说自己同意,一会又说是男的霸王硬上弓的。也就说这女的啊,前4次坚称非自愿。中间5次又改称“自愿”,而且自我解释说“以为谅解等于自愿”“报警因情绪激动”。最后两次又回到非自愿,意思是我“误解了法律概念”。
我个人觉得,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好,是强奸就是强奸,不是就不是,是你愿意的就是你愿意的,哪来的什么一会女的愿意一会女的又不愿意的?
而且女的说男的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辱骂等暴力手段强行和女她发生关系;而男的则称双方自愿,事后因避孕套问题起争执,女方先动手攻击,然后女的报警,男的被刑事拘留。
根据伤情记录:女方手腕小腿有淤青手臂有划伤;男方颈部肩膀有抓伤。说白了就是为证明现场有过搏斗。
我假设如果真的搏斗过,那女的收了男方30万,你就直说我谅解男的就得了,而不是做出我自愿的陈述。
在大多数国家,做假证,也就是虚假陈述比强奸犯罪本身更严重。
一审判决啊,判处男的强奸罪成立,但是鉴于男方取得谅解且初犯和悔罪等表现,酌情判处男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际上这个判处轻吗?根本就不轻,等于是很重。
现在男的不服,二审已过堂,但是二审会改判吗?我觉得很难。
OK就到这,感谢大家!
22-05-2026肥猪满圈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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