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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两年有效期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一份事后落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再加拆除、退地三重严厉处罚,曾获评优秀企业、产业脱贫孵化基地的陕西安康岚皋县华杰港务公司(下称“华某港务公司”),瞬间从地方招商引资标杆企业跌入绝境。目前该案一审驳回企业诉求,企业已正式上诉,案件背后的法理与情理之争,引发广泛热议。

、争议缘起:从响应号召到被迫清场,一家民营企业的十年艰辛与不屈

据公司负责人许先生称,岚皋县华某港务公司2014年成立,主营库区漂浮物打捞及再利用生产种植富硒香菇和生物质燃料颗粒加工,是当地为治理汉江库区环境特意招商引资引进的民营企业,多年来助力乡村振兴、为地区环保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带动贫困户就业分红,获评镇级优秀企业、岚皋县产业脱贫孵化基地,本该是地方扶持的涉农标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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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企业证明 许先生提供)

2016年7月,华某港务公司依法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同年,企业的项目在县发改局正式立项,环评、城建、经贸等各部门批文一应俱全。2020年,华某港务公司决定拓展产业链,再次在县发改局取得《年产3万吨富硒香菇及废弃物加工生物质燃料颗粒综合利用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明确属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环评、林业、住建选址等手续同步完成。

2021年,企业利用库区漂浮物和废弃菌棒加工生物质燃料颗粒,真正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路子。同年,企业又主动向大道河镇相关部门提交了设施农用地续期备案材料——村委会盖章同意,林业局审核通过,白纸黑字,一应俱全。

直到2024年10月,省相关部门暗访发现了问题,企业才知道,原来“手续”一直没落地,镇相关部门在收下企业续期申请后,三年里对申请未驳回也未审批,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接下来,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华某港务公司没有推诿、没有对抗——主动配合,拆了部分建筑。

2025年5月,乡镇行政执法权被上收至县级,案件移交。两个月后,一纸重磅行政处罚落到企业头上:全部4522平方米土地限期退还,生态红线内的设施被限期拆除。

投入670万元资金、历经近十年持续经营,最终却因一份行政认定,被直接界定为非法占地。

华某港务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期间——2025年12月,政府派挖机到场区,企业只好配合。全部拆完清厂。2026年1月,政府完成复垦,土地交还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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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许先生提供)

即便实际整改义务已全部履行,企业仍坚决上诉,只为讨要公道、挽回670万投资损失。

、四大核心争议焦点,情理法理激烈碰撞

纵观一审判决与企业上诉主张,双方在四大关键问题上立场完全对立,矛盾尖锐,也是众多涉农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的现实困境。

议一:备案两年经营期,是否等同于法定用地期限?

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认为,备案文件已明确标注项目两年经营期限,到期未获批续期却继续占用土地,事实已然构成非法占地。即便企业曾提交续期申请但未获审批通过,后续持续用地行为仍属未经批准违规占地,违法性质明确。

而企业则反驳,备案载明的两年经营期,不能直接等同于设施农用地法定使用年限。备案仅属于告知性监管,并非设定土地使用期限的行政赋权行为。企业与村委签的用地协议明确约定使用期限是15年,且与村民签订长期租赁协议也未约定两年期限、国家层面也从未规定设施农用地统一使用年限为两年,更无备案到期土地使用权自动作废的相关规定,企业并非恶意违规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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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设施用地协议 许先生提供)

议二:废料加工燃料,是农业配套还是工业违规?

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依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认定,生物质燃料颗粒加工归类为燃料加工业,具备明显工业属性。企业在农用地上开展工业生产,已实质性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理应依规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违规改变用地性质。

企业则坚持,利用库区漂浮物、废弃菌棒加工生物质燃料,属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香菇种植产业的配套延伸环节,并未改变土地原有农业属性。省、国家相关文件均将生物质有机肥、农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企业在项目备案也明确为农业综合利用项目;同时2020年企业获批的环评报告上也明确约定,企业从事库区漂浮物打捞及再利用生产种植富硒香菇,废弃香菇棒、秸秆回收加工生物质颗粒原料项目,理应按农业用地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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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确认书 许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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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 许先生提供)

议三:事后新规划,能否回溯判定早年建设违建?

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表示,企业自2018年备案到期后,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至2025年,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依据自然资源查处工作规程,土地规划作出重大调整后,本案已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规划符合性,适用法律和处罚依据均合理合法。

企业却深感难以认同,自身主要建设集中在2016至2019年,而涉案地块被划入生态红线的国土空间规划,2025年才正式生效批复。早在2021年林业部门审核时,已确认地块不涉及林地、不触碰生态红线。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用事后出台的新规划,倒推早年合规建设认定为违建;即便后期划入红线,也应通过征收补偿途径解决,而非直接处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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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报表 许先生提供)

议四:行政机关备案长期未回复,代价该不该企业承担?

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明确,行政机关的主动履职不足,不能成为企业非法占地的合法理由。续期备案申请未获批的情况下,企业继续占用土地,主观存在明显过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能替代法定的用地审批程序。

企业则倍感无奈,2021年已主动向镇行政机关提交续期备案材料,村委会同意延期、林业局审核也无异议,但镇行政机关接收材料后三年始终不批、不驳、不答复,主动履职不足。企业已尽到申请备案义务,基于对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开展经营,不应独自为行政机关的缺位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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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许先生提供)

、当事人诉求:厘清原委 求公正判决

许先生表示,并非企业漠视法规、刻意违规,事实原委清晰可辨:企业本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回乡投资建厂;初期主动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到期后又主动提交续期申请;相关材料提交镇相关部门后,被签收却长期搁置不上报、不审批、不答复。企业厂区建设2019年便已全部完工,而涉案地块划入生态红线的国土空间规划,直至2025年才正式生效实施。企业配合整改而拆除的厂房和设施,这巨大的损失让许先生实在难以承担和接受。

许先生称,民营经济是地方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招商引资企业本着信任返乡投资、依规立项报备、主动配合监管,本应得到政策包容与行政履职保障。期盼二审法院秉持法理与情理并重原则,审慎考量历史招商背景、企业主观无恶意、行政履职缺位、规划事后调整等客观实情,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也为同类涉农民企用地纠纷树立公平裁量标尺,提振民营企业家投资兴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