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关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恶意骚扰、强迫堕胎等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侵犯他人人格权。
近日,河南沃家律师事务所陈媛媛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案。结合案件,她就女性如何实现自我保护,给出了中肯的建议。
婚内背叛与恶意侵权,女子遭遇双重伤害
原告小丽与被告张飞(化名)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然而,这场离婚背后,是被告张飞早已犯下的严重过错,以及对原告童丽人格权的公然侵害。
经法院查明,被告张飞早在2021年8月便与被告洋果发生不正当关系,二人随后同居。2022年6月10日,洋果在湖州市妇幼保健院为张飞生育一子,《出生医学证明》赫然注明孩子的父亲为张飞。这一事实与他后来向小丽出具的《婚内出轨保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婚内出轨并与洋果生育私生子的行为属实。
更令人愤慨的是,在张飞与洋果出轨生子期间,小丽正怀有身孕。面对小丽的苦苦哀求,张飞毫无怜悯之心,反而是通过微信向小丽发送“还是打掉吧”等话语,明确表达离婚意愿并逼迫原告堕胎,最终导致小丽被逼堕胎,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与此同时,洋果在明知张飞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不仅与他通奸破坏其婚姻家庭,还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向小丽及其家人发送大量侮辱性语言,进行恶意骚扰,给小丽造成了持续的精神痛苦与困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丽决定将张飞、洋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行为明确,二被告需承担全部责任
见到小丽的那一刻,陈媛媛律师倍感怜惜。她结合小丽受到伤害的经过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诉小丽:张飞和洋果的行为已明确构成对她人格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张飞的行为侵害了小丽的生育权与身体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除明确列举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生育权作为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权利,其核心是自然人对生育事项的自主决定权,属于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范畴,受法律严格保护。
本案中,张飞在婚内出轨洋果并生育私生子,本身已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其不顾妻子哀求,言语逼迫她堕胎,并最终导致堕胎这一后果,严重侵犯了小丽的生育自主权。同时,堕胎行为对小丽的身体造成了实质性伤害,侵害了她的身体健康权,符合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洋果的行为侵害小丽的人格尊严与私人生活安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同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人格权益。
被告洋果明知张飞系小丽的丈夫,仍与他通奸,破坏小丽的婚姻家庭,其行为本身已违背公序良俗。此外,其多次通过短信向小丽及家人发送侮辱性语言,属于恶意骚扰行为,既侵扰了私人生活安宁,又对小丽的人格进行了侮辱,导致其精神遭受持续痛苦,已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
渣男和他的情妇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张飞和洋果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均存在故意,客观上共同造成了小丽身体与精神的双重伤害,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堕胎的身体伤害和长期的精神困扰,后果严重,因此张飞和洋果应当向小丽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警示: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保护人格权
河南沃家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及合伙人律师杨云霞表示,小丽诉张飞、洋果人格权纠纷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婚姻家庭纠纷,更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警示我们:人格权不受侵犯,任何违背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恪守忠实义务,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婚内出轨不仅会破坏家庭和谐,若伴随逼迫堕胎、恶意骚扰等行为,还会构成法律上的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制裁。现实中,类似婚内出轨逼迫堕胎的案例并不少见,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民,一旦实施此类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与社会的谴责。
其次,生育权是女性的重要人格权,女性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强迫。否则将构成对女性生育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与私人生活安宁,不得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恶意骚扰、侮辱诽谤。一旦自身人格权受到侵害,如遭遇恶意骚扰、强迫堕胎、名誉诋毁等,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引发新的纠纷。
杨云霞律师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权受法律的全方位保护。愿每一个公民都能坚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守护好自己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共同营造文明、守法、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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