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有个女子张某,感情经历那叫一个丰富。前前后后跟三个男人纠缠不清:前夫李某、婚外情人刘某、后来闪婚的马某。最惨的是刘某,为她花了30多万,等着她离婚后跟自己结婚,结果人没得到,钱也差点打水漂。最后刘某把张某告了,要求返还30万。法院会怎么判?咱们一步步说清楚。

一、一段婚外情,两次打胎,三个男人

张某结婚没多久就心猿意马。她遇到了刘某,刘某出手大方,嘴巴又甜,两个人很快好上了。注意,当时张某还没离婚,这是典型的婚外情。

没多久张某第一次怀孕了,孩子是刘某的。她害怕被丈夫知道,赶紧找刘某商量,刘某陪她悄悄去做了流产,医药费全包了。

一般人到这儿可能就收手了,可张某和刘某没断。俩人在外面租了房子,半同居了六个月。结果张某又怀孕了,还是刘某的。这次瞒不住了,丈夫李某看到聊天记录,气得直接离婚。

刘某心想:这下她单身了,总该跟我结婚了吧?结果张某冷冰冰地说:“我压根没想跟你结婚,咱们分手吧。”然后又让刘某陪着去做了第二次流产。

两次打胎,两次陪伴,刘某以为真心能打动她。可张某身体恢复后,转头就认识了马某,没多久就跟马某领证结婚了。

刘某彻底傻了。前前后后,他在张某身上花的钱,包括转账、房租、礼物、医药费,加起来超过30万。人没得到,钱也没了,他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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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0万转账,法院为啥判大部分要返还?

这个案子的关键:刘某给张某的钱,算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普通赠与,给了就给了,要不回来;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没达成,就可以要回来。

法院仔细看了每一笔转账记录。发现刘某有个好习惯——他每次转账时,备注都写得很清楚,比如“给未来老婆的”“以结婚为目的”。这就成了最有利的证据。

下面分两个阶段分析。

第一阶段:张某还在婚姻内时,刘某给她的钱。

这个阶段的转账,属于婚外情中的赠与。法律怎么看?《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已婚女人跟婚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接受大额钱财,本身就违背了社会道德。所以这部分赠与,原则上无效,法律不保护。

但有一个特殊情况:张某两次怀孕、两次流产,身体受到很大伤害。医疗费、营养费,毕竟是刘某作为男方应承担的责任。法院通常不会让张某退这部分钱。也就是说,刘某出的医药费,算他应尽的义务。

第二阶段:张某离婚后,刘某给她的钱。

张某离婚后恢复了单身。这时她跟刘某之间,不再是婚外情,而是普通恋爱关系。刘某再转账,性质就变了。

这个阶段的转账,法院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如果条件没成就,行为就不生效。

条件是什么?就是“结婚”。刘某每次转账都备注“以结婚为目的”,意思很明白:我给你钱,是奔着结婚去的。如果最后结了婚,这笔钱就不用还了;如果没结婚,那就得还。

结果呢?张某拿了钱,没跟刘某结婚,反而嫁给了马某。“结婚”这个条件没达成,附条件的赠与不生效,钱当然该返还。

法院最终判定:张某需要返还刘某在离婚后收到的大部分转账及财物折价款。离婚前的部分,扣除两次流产的合理费用后,酌情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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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延伸:什么情况下“分手费”能要回来?

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现实中,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简单总结几点:

第一,日常小额花费,比如吃饭、看电影、买小礼物,一般视为增进感情的赠与,分手了也要不回来。

第二,大额转账,如果没备注、没说明,法院通常也认为是赠与,很难要回。

第三,如果转账时明确备注了“以结婚为目的”“彩礼”“购房款”等,或者有书面协议,那分手后就可以要求返还。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58条。

第四,婚外情中的赠与,不但要不回来,还可能被原配起诉。比如已婚男人给情妇转账,原配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为由要求返还。

刘某这个案子还算幸运,因为他有备注,而且抓住了张某离婚后的时间窗口。如果张某一直没离婚,或者刘某没有备注,那30万很可能就打水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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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写在最后:感情不是买卖,法律却有底线

这个案子看下来,真是让人唏嘘。

张某这边,三个男人、两次打胎、一场离婚、一场官司,最后还要退钱,身体也落了一身伤。她把感情当游戏,把男人当提款机,最后法律给了她教训。

刘某这边,虽然是婚外情的参与者,行为不光彩,但他至少留了个心眼——转账备注。这个习惯在关键时刻帮他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这件事提醒所有人:感情可以热烈,但涉及钱财,尤其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大额转账,最好留个心眼。备注、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都是保护自己的武器。

同时也要记住:法律不保护婚外情,也不保护建立在违背道德之上的金钱往来。干干净净的恋爱,清清白白的结婚,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各位网友,你们觉得法院这么判合理吗?如果你是刘某,这30万你会不会去要?张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根据真实司法案例及《民法典》第153条、第158条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