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一所小学里,42岁的英语老师宋女士,课间好心劝架,结果被一名六年级女生用镊子直接戳破眼球,造成轻伤二级。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因为女生未满14周岁,警方最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宋老师身心俱疲,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这事儿一出,很多网友都说:太离谱了,老师的安全谁来管?

一、好心劝架,反被学生攻击

宋女士在这所小学教了17年英语,算是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了。2026年1月7日课间,她刚上完六年级一个班的课,正坐在讲台边批改作业,突然班里一男一女两个学生吵起来,接着就动了手。

宋老师赶紧上前拉架,好不容易把两人劝开。本以为没事了,结果两个孩子跑到走廊里又吵上了。宋老师怕出事,又追出去安慰了受委屈的男生,想着女生年纪小,也没好意思批评她,就转身回了教室。

可没几分钟,走廊里传来摔门声,俩人又打起来了。女生气冲冲回到座位上,脸涨得通红。宋老师走过去,轻声劝她:“孩子,打架解决不了问题,有话好好说。”

谁也没想到,情绪激动的女生猛地站起来,朝宋老师的手打了一下。宋老师愣住了,下意识说了句“你还敢打老师啊”。女生直接怼回来:“就打!”然后扑向宋老师。

宋老师也没忍着,把女生按在桌子上,直到她不再反抗才松手,转身走向讲台。结果女生不依不饶,又冲上讲台要打宋老师。幸好另一名男老师看见,赶紧拉住女生。等女生再次平静下来,男老师就松手离开了。

宋老师当时没说话,只是看着女生,想着让她冷静一会儿。可就在这时候,女生突然拿起一样东西,朝宋老师的右眼猛地一戳——眼球当场破裂。事后才知道,那是一把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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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满14周岁,刑事治安都“免罚”

宋老师的眼睛先后做了两次手术,还得继续治疗。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而且因为总是回想事发场景,睡不好觉,她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焦虑状态,身心俱疲。

她报了警。可结果让很多人想不通:

刑事责任方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6周岁。这个女生未满14周岁,所以无法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写得清清楚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所以警方也只能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宋老师无法接受这个结果,目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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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上能追谁?能赔多少?

虽然刑事和治安处罚因为年龄问题走不通,但宋老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说白了,这个女生是六年级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替她承担责任。宋老师可以直接要求女生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另外,这事发生在课间,地点是教室,宋老师是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受的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宋老师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而且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工伤和民事赔偿并不冲突。宋老师可以先走工伤认定,拿到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再向女生父母索赔。这两笔钱可以同时拿,法律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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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老师的安全,不能只靠“谅解”

这件事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在于:宋老师明明是在尽一个老师的责任,劝架、安抚学生,结果却搭上了一只眼睛。而施暴的孩子,因为年龄小,连一句正式的处罚都没有。

很多人会问:那是不是只要不满14周岁,在学校里打伤老师、打伤同学,都可以“免罚”?法律上确实有这样的规定,但“免罚”不等于“免责”。监护人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学校该担的管理责任也不能推。

可问题是,钱能赔,眼睛能复原吗?创伤后应激障碍能好吗?一个教了17年书的老教师,以后还敢安心站在讲台上吗?

这件事你怎么看?你觉得未满14周岁的孩子伤人,到底该不该有更实际的惩戒措施?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想法。

本文根据浙江瑞安真实事件撰写,案例细节引自媒体报道,法律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