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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发布《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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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下午15时55分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B区研磨车间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经调查认定,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8·7”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8月7日上午,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财安排卢某权带队,与齐某伟、钟某春和龙某华安装B区12号线3个研磨罐搅拌叶,卢某权是作业监护人,齐某伟和龙某华负责下到罐体进行搅拌叶安装,钟某春在罐外协助配合。上午8时15分卢某权在企业微信群向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受限空间作业票后,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陈某亮到现场审批并开了一张作业票(编号:MB2025080701),上午9时35分,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卢某权检测12号线成品罐内气体成分为氧含量20.9%(气体检测仪编号:PLT25064),随即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人员测了成品罐内气体成分是氧含量20.9%,随后陈某亮对作业票进行确认,对卢某权进行了书面安全交底,对齐某伟、钟某春、龙某华三人进行了口头安全交底。上午10时40分左右开始作业,下午14时30分完成成品罐安装。随后卢某权在未申请作业票的情况下,安排他们三人继续安装12号线精磨B罐、精磨A罐搅拌叶,下午15时40分左右完成精磨B罐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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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区12号线精磨A罐(事发罐)

15时42分左右,钟某春用排风扇对12号线精磨A罐进行通风(未打开底部阀),大概十多分钟后,钟某春使用齐某伟的气体检测仪对精磨A罐进行气体检测(15时55分19秒显示氧含量为11.6%,15时55分26秒显示氧含量为19.4%),拿出气体检测仪后,钟某春在未确认气体检测仪读数的情况下还给了齐某伟,随后齐某伟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的情况下进入罐体,突然摔倒掉至罐底,卢某权、钟某春看到后以为是摔倒,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立即下到罐底去救援,卢某权、钟某春也先后晕倒,龙某华立即呼喊周边人员过来救援,三人后续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造成3人窒息,2人经救治于次日出院,1人经抢救无效于8月7日17时50分死亡。死者为齐某伟,1980年12月3日出生,是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的项目售后工程师,于2024年8月19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事故原因调查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齐某伟在气体检测仪显示氧含量低报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安全防护,违章冒险进入B区12号线精磨A罐,由于罐内氧含量低导致窒息晕倒,后续企业救援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

(二)间接原因

1. 作业负责人卢某权安全意识淡薄,在组织安装精磨B罐和A罐前未按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申请作业票,且未按程序申请建设单位派员到场确认安全措施,未严格落实监护人员职责。

2. 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研磨罐项目设计安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3.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与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覆盖的监督管理,开具作业票时未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4. 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设备安装安全监管有缺失。

事故问责处理

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齐某伟,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负责研磨罐搅拌叶安装工作。事发前检测罐体内氧含量不足仍进入罐内,属于违章冒险作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窒息事故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理建议

2.卢某权,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工。作为此次作业的监护人,事发时未申请受限空间作业票,未通知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派人到场确认,未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确认,且在事发后未做好防护盲目进罐施救,导致事态扩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建议由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刘某财,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兼安全员。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4.岳某,男,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5.陈某亮,男,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员。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违规冒险作业,作业票审批不规范,未落实“一罐一票”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6.袁某谱,男,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李某,男,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作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到位,对特殊作业票审批存在问题未及时发现,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过程全覆盖,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8.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9.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项目管理方,未有效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受限空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和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设备安装安全监管有缺失,未明确设备安装具体监管职责,对管辖的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宜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 邹某,男,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负责人。负责经开区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B区设备安装过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只见项目A区的监管情况,未对项目B区设备安装过程开展监督检查。邹某对此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纪工委给予其谈话提醒。

来源:济南日报 宁波晚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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