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收到了一份“大礼”。
朝阳区律协通知我和赵德芳律师,因为我在“天下说法”公众号上发的几篇文章,友邦律所主任赵光投诉我们涉嫌诽谤罪,要求律协移送公安机关。
理由很精致:上面几篇文章阅读量加起来超过5万,超过了诽谤罪“5000次转发、5000次点击”的入罪门槛。我是作者,助理赵德芳是转发者,我俩涉嫌共同犯罪。
赵光主任的逻辑是:你写的都是假的,你毁我名誉,你犯罪了。
我的回应只有八个字:句句属实,欢迎来告。
说实话,我特别希望他去起诉。咱们好好地对簿公堂一次,大家去旁听。庭审直播开着,让全国观众看看,那些聊天记录是不是真的,那些转账记录是不是真的,那七年不给结算律师费是不是真的。我不怕公开,我怕的是永远没有公开对质的机会。
一、诽谤罪的“高压线”,不是这么用的
先普法。
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前提是“捏造事实”。什么叫捏造?无中生有,虚构编造,把白的说成黑的。如果你说的每一件事都有证据、有记录、有截图、有人证,那就不叫捏造,那叫陈述事实。
我那几篇文章,写的是什么事?
律所七年不结算我的律师费、截留我的案源、不给盖章、不让我转所、恶意投诉我。每一件事,我都贴出了聊天记录截图。赵光说“知道了”说了多少遍?说了安排打款,钱在哪?我收支的账目为何不能拿出来?
这些不是我编的,是赵光自己微信里说的。
诽谤罪的另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把“5000次转发、5000次点击”作为入罪门槛之一,但这个门槛的前提是——内容必须是捏造的。如果内容属实,你就是点击一个亿,也不构成诽谤。法律保护的是名誉不受虚假信息侵害,不是给心虚的人当挡箭牌。
赵光主任把“阅读量5万”当成刑事立案的通行证,却故意跳过了一个前置问题:我写的那些事,到底是不是真的?
如果是真的,阅读量再高,也是合法曝光;如果是假的,哪怕只有一个人看到,也涉嫌诽谤。
这个道理,学法律的都懂。
还有,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也就是受害者自己去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我说出一个“律所杀猪盘”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么?
赵光是有着执业经历近四十年的老律师,说起来经验应该比我还丰富。
今天他给的材料里明确要求吊销我的律师证,尽管律协没有这样的权力。但他还是明晃晃地提出来了。
我在律协大厅都气笑了。
二、赵光的传播顾问朱新民:“吊证”以及“下死手”
比投诉更让我寒心的,是另一件事。
朱新民,赵光聘请的所谓“传播顾问”,一个江苏的前媒体人。我跟他认识十来年了,一直客客气气。可自从他成了赵光的座上宾,整个人就变了。
后来我助理赵德芳在网上说了一句什么话,可能戳到了他的痛处。朱新民直接给我打了个电话。
电话那头,他破口大骂。”
他还叫嚣,一定会吊销我的律师证。
我当时拿着电话,半天没说出话来。十来年的交情,就因为站了队,就能说出这种话?
那个通话录音,我后来忍无可忍放出来了。网上还能找到,大家可以去听。那种咬牙切齿的语气,那种有恃无恐的嚣张,不是一个“媒体顾问”该有的姿态,倒像是拿到了尚方宝剑的打手。
他此前曾不经意说漏嘴:“赵让我对你下死手”——“下死手”这三个字,出自一个律所主任之口,指向的是自己所里的律师()。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赵光主任理解的“律所管理”。我只知道,这句话让我彻底看清了:在赵光眼里,我不是合作的律师,我是他要搞定的对手。
三、公章在谁手里,话语权就在谁手里
理解这件事,不能只看法律条文,还得看律师行业的真实生态。
在中国,律师必须挂靠在律所名下执业。没有律所盖章,你签不了合同、开不了函、接不了案子、转不了所。这枚公章,是律师职业生涯的命门。
命门掌握在谁手里?律所主任手里。
赵光主任手里就有这么一枚公章。
今天下午,就刚刚发生的事。黑龙江的一个冤案的当事人,从老家专程跑到北京来找我代理她的案子。她打电话给友邦律所主任赵光,明确表示要委托我。
赵光怎么说的?
“他现在不能代理案件。”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过去这几年,多少当事人慕名找到我,赵光要么直接截胡,告诉人家“吴老师没时间”,转头安排自己或其他律师接了;要么就是我和当事人谈妥了,他拒绝在合同上盖章。更有甚者,连跟我商量都不商量,前台统一口径:“吴老师太忙了,不接案件。”
我有好几份合同,拿到律所,一直被搁置。
一年多没有任何收入,我被逼到去银行贷款维持生活。三个助理离开律所,我借不出钱给人家发工资。当事人退款的请求,主任口头同意,一年多没办。
今天下午这个电话,不过是赵光这些年截留我案源的又一个注脚。只是这次,当事人就在北京,就在我面前。
如果你觉得这些都是我的一面之词,那不妨看看证据——我贴出来的聊天记录,时间线从2024年6月到2025年10月(),跨度一年半。赵光主任的回复,永远是“知道了”“收到”“安排”。安排了一年半,安排到哪儿去了?
四、“律所自治权”的边界在哪里
李志萍律师那件事,更值得玩味。
李志萍一审被判九个月,想委托我做二审辩护人。当事人明确指定了代理律师,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争议。但赵光主任拒绝盖章,理由是——不。他甚至当场推荐本所其他律师接手。()
李志萍的助理投诉到司法局,得到的答复是:“这是律所的自治权。”
好一个自治权。
自治权能不能凌驾于当事人的委托意愿之上?能不能成为律所主任随意截留案源、打压律师的工具?如果自治权的边界就是公章持有者的个人意志,那这枚公章和私印有什么区别?
律师行业的公信力,恰恰建立在每一个律师都能依法独立执业的基础上。如果主任可以用一枚公章决定谁接案、谁不接案、谁走得了、谁走不了,那这个行业还有公平可言吗?
北京至少有几十位律师,在转所的时候被自己律所恶意投诉,然后就转不了所,也办不了案,全国有次遭遇的律师我没有统计过。
他们的执业生涯被冻结在一个被称为“”律所自治权”的概念里,走不了人,办不了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不干了都可以辞职走人,但律师却不能自由地说走就走,这是多么吊诡的事情!
如果律所主任不给你的合同盖章,不同意你转所,你就得臣服。
因为我至今不愿屈服,所以我就一直被打压。
五、谁才是真正的“利用网络信息诽谤”
赵光主任投诉我“利用网络信息诽谤”,这个罪名安得很有意思。
什么叫利用网络信息诽谤?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损害他人名誉。
我做的事,是把聊天记录、时间线、事实经过一条条贴出来,让公众自己判断。这不是诽谤,这是曝光。曝光不违法,违法的是那些被曝光出来的事——如果那些事是真的话。
朱新民在电话里骂我、威胁我,我录了音放出来,这叫诽谤吗?那是他亲口说的话,我只是让更多人听见。而且朱新民还自认,是赵光要搞我。
赵光主任当然可以选择起诉。民事告名誉侵权,刑事告诽谤,都是他的权利。但起诉之前,他得想清楚一个问题:法庭上要面对的不是我一个人的陈述,而是那些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时间线,还有那段录音。这些东西,删不掉。
我说得很清楚:欢迎起诉,申请庭审直播。话说到这个份上,谁是心虚的一方,已经不需要再猜了。
我就是想让他来告我。法庭上,法官问一句“这些聊天记录是不是你说的”,他该怎么回答?“下死手”这句话是不是你对朱新民说的?无论怎么回答,结果都只有一个。
六、最后说几句
我见过不少律所主任,有的德高望重,有的就是个生意人。把律所当生意做,本身没错,但生意有生意的规矩。拖欠合作方七年费用、截留人家案源、不让转所、不让接案,这叫什么生意?这叫吃相难看。
更难看的是,吃了七年,人家把证据贴出来了,你不解释、不认错、不解决,反手一个“诽谤罪”投诉过来,想把我送进去。
我曾去司法局投诉他,得到的结论是“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家非但没改,反而变本加厉。能奈太何?
公章不是私章,律所不是家天下。一枚小小的公章,能卡住一个律师的执业生涯,也能卡出一个行业的灰色地带。
真的假不了,邪不压正。
我说的那句话,我再说一遍:句句属实,欢迎来告。法庭见。
那段录音,大家去听。那句“下死手”,大家去品。谁在搞谁,听完就知道了。
有人跟我说,他在司法局和律协都有关系。我起初是不信的,我觉司法局和律协是最懂法的,他们能辨是非,哪会这样呢?可时间长了,我也犯嘀咕了,我是不是太天真了 ,依然还是那个相信法律的理想主义者。
这个社会是最能把理想主义者,踩在脚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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