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张佳琦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中一项重要的礼仪符号,承载着两个家庭对新人的祝福与期许。然而,近年来,高额彩礼、因婚返贫、借婚姻索取财物甚至婚骗等现象屡见不鲜,彩礼逐渐从“礼”异化为“财”,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在这些新规与案例中,一个尤为值得关注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在治理高额彩礼的同时,并未忽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为广大妇女群众厘清彩礼纠纷中的维权要点。
一、彩礼返还不再“一刀切”
在《规定》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彩礼返还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该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这三种情形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彩礼纠纷。例如,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甚至生育子女但未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闪离”,彩礼该不该退?退多少?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不一。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针对上述两种常见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确立了“综合考虑”的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原本使用的是“共同生活时间”和“孕育子女”的表述。但正式稿将其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和“孕育情况”。这一字之差,体现了立法者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深意:法官不能简单计算同居天数,还要考虑是否实际共同居住、未共同居住的原因;不能仅看是否生下孩子,还要涵盖女方流产、终止妊娠等情形。
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不是所有红包都能要回去,要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
现在有案件中存在男方在分手后,将恋爱期间发的“520”红包、买的包包、吃饭旅游的花费一股脑儿算作彩礼,要求女方全部返还。这种诉求合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彩礼的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而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小额财物给付,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明确: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
在江苏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张某与陆某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向陆某转账520元、999元、10001元等款项,并备注“我爱你”“老婆,新年快乐”等内容。分手后张某要求返还,法院认定这些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仅对订婚时给付的18.8万元礼金认定为彩礼,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的事实,判决返还部分礼金。
律师提示,女性朋友在恋爱期间接受对方赠与的小额财物,无需担心分手后被迫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收取的大额礼金、首饰、购房款、购车款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在婚约解除时面临返还问题。
三、共同生活与孕育情况是关键认定因素
《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在于正视“夫妻之实”对妇女权益的影响。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不仅违背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
2025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新婚育女又丧夫,彩礼不返解后忧”一案极具代表性。沈某(女)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5月订婚,2023年1月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胡某父母支付彩礼13.9万元及“改口费”1.62万元。2023年7月,胡某意外身亡,同年8月沈某生下女儿胡小某。胡某父母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起诉要求沈某退还彩礼8.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与胡某未能继续共同生活系因胡某意外死亡,并非二人关系不睦;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实现,且沈某为胡某生下一女,新婚丧夫又有幼女需要抚养,其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保护,最终判决驳回胡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李某怀孕后双方开始协商结婚,张某给付彩礼6.6万元及“五金”6.35万元,双方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后因张某拒绝领证,双方分手。法院认为,李某积极筹备婚姻登记,系因张某不愿意领取结婚证而未能成行,且李某在同居期间孕育子女,若判决全额返还彩礼明显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酌情判决李某返还部分彩礼。
律师提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女性朋友,如果遭遇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法律明确将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包括怀孕、流产、生育)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需要保留好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同居照片、聊天记录、共同消费记录)以及孕育情况的证据(如孕检报告、分娩记录、流产手术记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妇女不是“待价而沽”的商品
保护妇女权益,不仅体现在防止女方因婚约解除而遭受财产损失,也体现在反对将妇女物化、工具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尤为典型。2023年6月,王某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李某在表达交往意愿时明确提出,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王某要给其25万元。恋爱期间,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买首饰等为由向王某索取12万余元,且几乎每次主动联系王某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从未回赠财物。后李某对领证提议采取推脱、逃避态度,多次表示“给够钱才领证”。法院认定,李某对双方感情持漠然态度,其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李某返还全部钱款。
此外,对于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等行为,人民法院也在通过典型案例予以规制。
律师提示,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彩礼有本质区别。前者以索取财物为主要目的,缺乏建立真实婚姻关系的意愿;后者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自愿给付。广大女性朋友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同时,如果遭遇对方以结婚为诱饵骗取财物,应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
五、嫁妆抵扣问题:女方财产权益不容忽视
在传统婚嫁习俗中,彩礼与嫁妆相伴相生。然而,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女方的嫁妆往往容易被忽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在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同意嫁妆折价1万元。法院在判决返还彩礼时,充分考虑了女方嫁妆情况,对彩礼数额进行了相应扣减。法院同时指出,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
律师提示,嫁妆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女方家庭对女方的赠与。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如果嫁妆尚存在,一般应归女方所有;如果嫁妆已转化为共同财产或添附到男方财产上,应在彩礼返还或财产分割时予以扣减。建议女方家庭在给付嫁妆时保留好购买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
六、妇女维权实务指引
面对彩礼纠纷,妇女群众应当如何有效维权?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厘清彩礼范围。保存好订婚、结婚过程中收取大额财物的证据,同时注意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小额赠与。对于节日红包、日常消费支出等,一般无需返还。
第二,重视共同生活证据的留存。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保留同居期间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出游照片、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保护孕育情况的证据。怀孕、分娩、流产等经历对女性的身心健康有重大影响,也是法院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的关键因素。相关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应妥善保存。
第四,关注嫁妆权益。嫁妆是女方的重要财产权益,在彩礼返还时应予扣减。保留好嫁妆的购买发票、转账凭证、照片视频等。
第五,勇敢对家暴说“不”。如果因彩礼纠纷遭遇对方威胁、骚扰甚至家庭暴力,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以自残相威胁使对方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可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六,寻求多方帮助。 遇到彩礼纠纷时,可向当地妇联、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也可以通过“法院+妇联”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矛盾。
笔者深知每一起彩礼纠纷背后,都牵扯着两个家庭的情感纠葛与经济得失。希望广大妇女群众能够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既不被高额彩礼所困,也不因婚约变故而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权益归于法,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家庭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