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案例:公司能否以员工所欠借款直接抵扣应付工资?
(2026)京02民终5221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职期间向公司的借款与欠付工资争议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在劳动者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公司不得以欠付的工资直接抵扣借款,应另行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还款权利。
案情简介
许某原系某公司员工,月工资标准为18310元。2025年1月27日,某公司向许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许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公司未向许某支付2025年1月的工资,但已为许某代扣代缴该月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共计1623.21元。
某公司主张,许某在职期间曾向公司借款16000元,要求许某返还借款,并主张该借款应与欠付工资相抵扣。许某则主张借款系另一独立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工资。此外,某公司还主张许某在另案仲裁执行过程中多领取了2050.57元,要求许某赔偿该损失。
许某就2025年1月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许某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资16686.79元,并驳回某公司的反申请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公司支付许某2025年1月1日至1月27日工资差额15213.57元,驳回某公司要求许某偿还借款及赔偿损失的全部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能否以员工所欠借款直接抵扣应付工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抵扣工资的问题。劳动者在职期间向公司的借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劳动争议涉及的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在劳动者明确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公司以借款直接抵扣欠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应就借款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未支持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公司主张的2050.57元系另案仲裁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扣划产生,并非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劳动者赔偿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终522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员工在职期间的借款与工资支付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得以员工欠款为由单方面抵扣工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针对员工借款,如希望以欠款抵扣应付费用,应在员工离职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抵扣协议,留存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提示劳动者,如遭遇公司以借款等为由无正当理由扣发工资,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借款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公司应另行起诉主张。劳动者在离职时应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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