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百鸣内幕交易案有一个细节,他被定罪的关键证据是他发给妹妹手机里的一条信息,“明天低过0.2,尽买” ,而这条信息的获取在法律流程是有瑕疵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时检方拿到的搜查令只写了“搜查房屋和检取文件”,并不包含手机内容,按照辩方的意思是证监会人员在没有明确告知其权利的情况下“套取”了妹妹的手机密码,属于越权、侵犯隐私。

但法官认为证监会人员当时确实属于对法例的误解、虽然过程存在瑕疵并侵犯了权利,但并非恶意取证。所以还是采纳了该证据

有专业的网友认为这是毒树之果,如果发生在美国,出于程序正义,这个证据不能采纳。

就是说:如果最开始的取证程序有问题,那后面得到的证据,理论上也应该一起作废。

刚好上礼拜美国那边的路易吉.曼吉奥内案就出了一个类似的裁定,就是那个宾大高材生当街枪杀美国联合健康保险公司高管的案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警方当时是在宾州一家麦当劳,抓获路易吉的,警察第一时间就在现场翻了他的背包。

路易吉的律师就提出抗辩,这个是没有搜查令的非法搜查,所以当时所搜获的证据都应该排除(不能用在法庭上,展示给陪审团)。

而法官的裁定书确认“麦当劳现场搜包”,属于没有搜查令的非法搜查。因为当时背包已经处于警方完全控制下,并不存在立刻爆炸、袭警这种紧急危险。

所以法官裁定第一次非法搜包里翻出来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包括:手机、护照、钱包、弹匣、电脑u盘,全部被排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重点来了,法官并没有把所有东西都排除出去。因为当时现场的警官也很警惕,一摸到弹匣,立马喊停:‘别翻了,把包带回警局!’

后来,警方把路易吉带到警局后,又按照警方正常程序,做了一次 入库登记搜查。

什么意思?

就是嫌犯被正式羁押后,警方需要登记、清点、保管其随身物品。

而法官认为这一次在警局里的搜查,程序是合法的。所以警方后来在警局发现的:疑似作案枪支、消音器、以及一本记录作案动机的笔记本,法院最终允许作为证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有了这些证据,路易吉想打赢这个谋杀罪,很难。

所以这个案子说明哪怕在美国,“毒树之果”也不是,一旦程序有问题,后面所有证据全部自动报废。美国法院其实也在区分哪一步违法,哪一步合法。

哪些证据是非法搜查直接得到的,哪些又属于后续独立合法取得,区别对待。

回来说黄百鸣的案件。

因为香港的普通法传统继承自英国母法,而在英国和香港不像美国那样存在“自动排除”式毒树之果规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英国普通法有一个传承了几百年的务实原则:“法庭更关心证据的关联性,而不是它是怎么来的。”(源自1783年的R v Warickshall案以及后来的Kuruma v R等判例)

所以香港法官手里,有一杆极其精妙的天平,叫做“司法裁量权(Judicial Discretion)”。

当辩方大喊“程序正义、隐私被侵犯”时,法官会把两样东西放在天平两端:

一端: 证据是否真实存在的?执法人员违规的严重程度。他们是故意栽赃、恶意逼供,还是仅仅因为对法例理解有偏差而造成的无心之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另一端: 案件涉及的公众利益。如果把这个铁证放掉,会不会导致一个严重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从而严重损害社会公义?

在黄百鸣案中,天平倾斜了。

相反,如果警方的取证手段极其恶劣(例如刑讯逼供、蓄意欺骗或严重侵犯人权),导致如果采纳这份证据会让整个审判变得不公平,法官就会行使司法裁量权将其排除。

香港的法律则像个务实的现实主义者,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也最大可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程序的漏洞来当自己的开脱。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