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长期关注法治建设的“前律师”,我在研读全文后,深感这不仅仅是一份技术规范,更是一道关乎我们每个人数字权利的“分水岭”。

曾几何时,“搜查”意味着警察出示证件,打开你家的一个抽屉,寻找特定的赃物。

但在今天,当你交出手机、电脑解锁密码的那一刻,执法机关面对的不再是一个抽屉,而是一座储藏了你数年生活轨迹、亲密关系、健康状况乃至思想表达的“数字仓库”。

问题是,现有的规则,跟得上技术的脚步吗?

在实务中,我们常看到一种现象,为了查找一条聊天记录,警方动辄对整个手机进行“全盘镜像”——也就是俗称的“全量拷贝”。

这意味着,你与爱人(恋人)的私密照片、你与医生的病情沟通、你未完成的书稿、你对工作的吐槽,统统被打包带走。

这合理吗?这合法吗?

手机、电脑、云端,本质上就是当代公民的“数字住宅”。 进入这个空间,应当比进入传统住宅更加审慎。

基于此,我已向公安部提交了九点正式修改建议,但核心在于四点:

第一,禁止“无差别扫荡”,确立“最小必要”原则。

电子数据不是垃圾场,不能拿着大铲子一通乱挖。取证必须精准打击,明确时间、明确对象、明确关键词。除非极端例外情况,严禁对整个设备进行无差别的全量提取。

第二,发放“数字搜查令”,升级审批门槛。

进入物理房屋需要搜查证,进入数字房屋同样需要专门的《电子数据搜查令》。而且,这张令状不能只写“搜查某某手机”,必须写明要查什么、查多久、为什么查,拒绝模糊不清的“空白支票”。

第三,设置“数据保质期”,建立强制销毁机制。

很多当事人最担心的是案子结了,隐私数据却还在警察的硬盘里怎么办?

为此,我建议引入“30天销毁期”——与案件无关的数据,必须在30天内删除或匿名化。不能因为一次侦查,就把公民的一生都变成“档案”。

第四,打通“救济通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

如果办案人员违规乱翻,甚至利用职权窥探隐私、贩卖数据,该怎么办?

除了追究刑事责任,最关键的是违法获取的数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只有让违规者“竹篮打水一场空”,才能震慑权力的任性。

技术是中性的,但使用技术的人必须有敬畏。

我们支持办案机关利用科技手段打击犯罪,但这绝不能成为突破法治底线的借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执法者拥有了“上帝视角”的技术能力时,法律必须筑起更高的堤坝,防止权力的洪水淹没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部好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应当是天平,而不是刀锋。 它既要帮助正义之神找到真相,也要为无辜者挡住无端的侵扰。

目前,该规则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1日

无论你是法律同行还是普通网民,都欢迎关注此次修法,共同守护我们的“数字家园”。

附:

关于《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公安部:
近日,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着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案件侦办中的重要证据类型,制定统一、规范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十分必要。
本人认真研读文本后认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既要保障刑事、行政案件侦查办案效能,更需恪守法治底线,严格保护公民法定基本权利。取证行为直接关联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也关乎公民人格尊严与数字生活安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明确电子数据取证严格恪守最小必要原则

电子数据载体存储内容兼具关联性与私密性,手机、计算机、电子邮箱、社交账号内,除涉案线索与证据外,还包含大量无关私人生活、工作资料、社交往来、个人思想表达等非涉案信息。
建议增设条款:公安机关提取、固定、调取电子数据,仅限收集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实质关联的数据,全程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严禁超出办案实际需求,对电子设备、网络账号开展无差别、全覆盖式批量提取与检索,杜绝借侦查职权不当侵入公民私人数字空间。
二、独立设立电子数据专项搜查审批程序
现行法律对人身、住宅、实物搜查均设置法定审批与凭证要求,但电子数据搜查尚未形成独立规范流程。数字载体承载的信息体量、隐私密度远超传统实物,调取登录个人电子账号、查阅存储内容,等同于进入公民私人数字居所,理应适用同等严格的审批标准。
建议增设条款:针对个人手机、台式及便携计算机、电子邮箱、云存储、社交账号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搜查、提取、整体复制操作的,必须履行单独专项审批手续,出具制式电子数据搜查法律文书,清晰载明搜查主体、对象、调取范围、办案目的、起止时间及事实依据,不得以通用办案措施规避电子取证专属审批流程。
三、严格限定电子数据提取范围、留存时限
实务中存在直接全盘拷贝电子设备全部数据的操作模式,海量无关照片、影音文件、私人文档、日常闲聊记录一并被留存,大幅侵害公民隐私权益。同时数据留存期限无明确约束,易造成信息长期搁置存档。
建议增设条款:取证阶段应当预先划定调取数据类别、时间区间、关联事项边界。因案情特殊确需整体封存复制载体数据的,必须书面说明正当理由;数据筛查核验过程中,第一时间甄别、隔离无关信息。严格设定电子数据留存最长时限,案件办结、证据固定完毕后,不得无期限留存、归档无关电子数据。
四、建立无关数据分级删除销毁、数据脱敏与台账管理制度

办案调取的电子数据中,大量内容经核查与案件无任何关联,若长期存储保管、全员可见、随意流转,存在严重的信息泄露、隐私滥用风险。在无关数据彻底删除销毁前,应当建立办案全程数据脱敏机制,严控非涉案隐私的知悉范围。
建议增设条款:公安机关在电子数据筛查、审核、内部流转、集体研判全过程中,应当对已甄别确认的非涉案隐私内容、无关个人信息、私密通信记录采取强制脱敏处理,采取屏蔽、隐藏、局部加密方式,严禁办案人员随意查阅、截图、传播、留存无关私密数据,防止批量取证带来的隐私扩散风险。经审查确认与案件无关,或是案件法定程序终结后不再具备留存价值的电子数据,办案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统一删除、彻底销毁,同步制作完整处置台账,留存操作人员、处置时间、数据范围等备案记录。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规申请查询自身相关电子数据的调取、保管、处置情况。
五、强化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专项程序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一对一社交聊天、往来邮件、私密语音视频等通信信息,属于核心受保护权利范畴,不能等同于普通电子数据处理。
建议增设条款:调取公民各类私密通信数据,仅限满足案件侦查必要限度;办案人员仅可核查涉案关联通信内容,严禁翻阅、查阅、复制、留存、利用无关私密通信信息。非因法定重罪侦查需要,不得批量调取普通公民日常通信记录。
六、新增网络平台云端数据调取约束条款
当下多数数据存储于第三方网络服务器,办案机关常态化向平台调取账号数据、浏览记录、轨迹信息,该类远程取证同样需要划定权力边界。
建议增设条款:向互联网服务运营商、云服务平台调取公民存储数据、账号行为信息时,应当出具合法办案文书,明确调取条目,禁止笼统要求提交用户全部后台数据;平台亦有权拒绝超出法定范围的数据调取申请。
七、增设当事人异议与权利救济途径
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对调取范围、取证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当赋予合法申辩渠道,保障当事人能够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增设条款:电子数据取证实施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取证行为超出法定范围、违反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提出书面异议。办案机关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登记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八、完善违法取证追责与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取证权力必须划定约束红线,程序违法获取的数据,不应具备证据法律效力,同时追责违规办案行为。
建议增设条款:办案人员违反规则规定,超范围提取、违规留存、私自查阅泄露无关隐私数据,或是违规滥用电子数据的,依规给予政务、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数据,无法补正且影响公正办案的,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取证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需限期完成补正说明。
九、区分主体实行差异化审慎取证标准

针对未成年人、普通民众、公职人员等不同主体,结合权益保护优先级设置取证尺度,侧重保护弱势群体数字隐私。
建议增设条款:调取未成年人电子数据时,秉持最高审慎标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隐私权益;针对公职人员履职相关取证,严格依照管辖权限与法定程序开展,杜绝随意扩大取证边界。
综上,电子设备与网络空间已是当代公民人格、生活、社交、思想表达的重要载体,数字空间的权利保护,应当不低于传统物理空间保护标准。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修订,既要支撑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办案需求,也必须守住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底线。平衡侦查实效与权利边界,方能构建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电子取证法治体系。
建议人:刘晓原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