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郑晏如。自发布前两篇自述与追踪稿件后,事件事实与证据矛盾已清晰呈现。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全文内容均无任何诋毁、攻击、诽谤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意图,仅在法律框架内,就自身知晓的事实情况提出合理质疑与疑问。
本期我不再重复情感陈述,仅以时间线、聊天记录、实物凭证、对方前后矛盾表述四大核心依据,完整还原交往全貌,再次明确:我从未影响李女士的正常生活,针对我的定性与事实是相悖的。
我与李女士1995年相识,30余年情谊。2019年初,我受李女士主动邀请进入其单位共事,并非我主动靠近、单方面纠缠。2019年11月,李女士多次在深夜、凌晨与我微信聊天,明确称我为“暖男”,表态要做我的“知心大姐姐”,欢迎我随时吐槽、倾诉,甚至主动用家人微信添加我,明确该微信“不要用来请示”。这些记录均有原始微信截图证明,时间、内容、账号信息完整可查。
从2019年12月起,我多次向李女士表白、求爱,她始终未明确拒绝、也未明确接受,但却保持更频繁的沟通,书信、手写情书、线下见面持续不断。2020年5月起,我经常送她礼物、大量送她礼物,她也时不时送我礼物,往来十分频繁;2021年5月至2023年7月中旬,我每周一固定送她鲜花,均由李女士本人签收,期间无一次拒收、无一次反馈被干扰。我赠送她的鲜花、礼物、手写情书超115件,鲜花、礼物金额超33811.9元,每一笔支出、每一份签收记录都有据可依,这是长达3年多的稳定、自愿往来,绝非临时、突兀的打扰。
关键时间节点的事实,是与李女士事后的陈述相悖的:
李女士称2021年12月在我表白、求爱后,已拉黑我的微信、手机号,但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她仍跟我微信交流、签收鲜花、礼物、手写情书,拉黑微信、手机号之说不攻自破。
李女士称双方职级差距大、无工作交集,但2019年共事期间,大量工作沟通记录清晰可查,邀请共事、工作安排、工作对接等内容完整留存。
李女士称我2023年底至2024年初才开始发信息影响其生活,但双方2019年11月已开启高频私人沟通,2020年至2024年初持续大量互赠鲜花、礼物、手写情书等,时间线完全颠倒。
更不合逻辑的是,李女士对同一事件的表述前后矛盾:2024年9月她作出不实陈述前一天,曾委托律师与前同事转告我可以继续给她发信息,现场却改口说不要再发信息,证人说辞与事实严重冲突。而相关登记材料采信其说法,认定我2021年12月起持续发信息,表白、求爱被拒绝后仍不停止,干扰李女士正常生活,而不采纳我提供的原始聊天记录、鲜花签收凭证、礼物清单、书信原件等客观证据。
我始终有三个核心疑问,至今未得到解答:
第1, 对方称我 “发短信干扰她人生活”,为何不根据客观事实证据核查其主观陈述?法律、规则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非单方面事后陈述。我的证据可直接还原交往全过程,却未被充分采纳,这是否符合公平核查的基本要求?
第2, 对方前后矛盾的表述,为何不进一步核实?同一件事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存在明显漏洞,却未被追问、验证,直接作为判断依据,这真的合理吗?。
第3, 涉及名誉与切身利益的处理,为何无协调、无充分陈述环节?我们相识30余年,本可当面澄清误会,却全程无协调、无质证,直接作出处理,这对我真的公平吗??
最终,我被作出5日约束处理。我想明确:我从未有干扰、纠缠、影响李女士生活的行为,所有往来均是双方自愿、李女士长期接受的正常交往。我没有强迫,没有打扰,更没有违背李女士的意愿。
我的诉求很简单:以证据为准、以事实为准,重新核查全部材料,还原事件真相,还我清白。我愿意配合任何公平、公正、公开的核查,出示所有原始证据,对质所有时间线与细节。
我始终相信,法律、规则的意义是维护公平公正,真相不会被长期掩盖。我会继续坚持,直到我所受的冤枉得到公平公正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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