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走县道,被电子眼拍到车速121公里/小时。自己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清清楚楚显示,当时的速度只有55公里/小时,旁边还跟着其他车,速度都差不多。这事儿放在谁身上都得蒙——大白天、县道、一辆满载的厢式货车,怎么可能开到一百二十多?
任先生就是那个倒霉的司机。他在西安一家药企当配送员,今年4月24日中午12点51分,开着公司的依维柯厢式货车从咸阳武功县往周至一家医院送药。跑了一天路,本以为没什么事儿,结果几天后公司通知他:你那天在周普路3公里200米处超速了,被电子监控拍到车速121公里/小时,超了50%以上。要罚款1000块,还扣6分。
任先生打开交管12123平台一查,果然,那条违法记录赫然在目,抓拍时间就是当天12点51分29秒,速度一栏写着121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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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反复回忆那天的情形。大中午的,县道上车不少,他驾驶的依维柯本来就不是跑高速的车,别说开到120,稍微到个八九十就飘了。关键是路上还有限速60的警示牌,他开车十几年,这点数心里有数。他怎么琢磨都觉得不可能。
但光自己觉得没用,他要让交警相信他。

任先生从公司车队管理系统调出了当天的行车记录视频。这套系统是公司统一安装的,行车画面实时上传到云端服务器,谁都改不了。视频里清清楚楚标着时间、经纬度和实时车速。从12点50分52秒到12点51分51秒这一分钟里,车速始终在55公里/小时上下浮动,最高也没超过60。而在被认定为超速的12点51分29秒这一瞬间,画面上的数字赫然显示——55公里/小时。
更让任先生有底气的,是视频画面里的路况。路边那块限速60的警示牌就立在那儿,附近的其他社会车辆也是差不多的速度在走,大家安安稳稳地跟车行驶,没有飙车、没有超车、也没有猛然加速的迹象。这些对比鲜明的细节,任先生全都指给交警看了。
他拿着行车记录仪视频,前前后后跑了好几趟武功县交警大队。本以为这下总能澄清清楚了吧,没想到交警的态度很明确:这个视频,他们不认。
交警的说法听上去也不是随口一说。他们告诉任先生,那个路段的测速点是地感线圈定点测速,设备已经通过陕西省计量研究院的检定,在有效期内,每年都会重新标定,数据是合法有效的。用大白话讲就是:国家的计量部门认可了这个测速设备,它的读数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行车记录仪呢?交警认为,这东西不具备法定的测速资质,没有权威的检定报告。视频画面还可以快进慢放、后期剪辑,光凭这个不足以推翻交管设备的执法数据。换句话说,除非任先生能拿出行车记录仪经过法定检定、证明其速度显示准确无误的鉴定证书,否则这段视频在执法程序面前没什么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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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角度看,地感线圈测速的原理是在路面下埋设线圈,车辆通过时引起磁场变化,从而计算速度。这类设备如果检定合格、安装调试到位,准确率确实不低。湖南省计量院的技术人员介绍过,检定一台测速仪要测量三次限速值,一次不合格就得返厂维修,修完再检定合格才能重新上岗。全国各地的计量检定机构每年都要对交警部门的测速设备进行全面检定,从微波发射频率误差到现场实际测速误差,一项一项查。从这个角度看,交警对自家设备有信心,并不是毫无来由。
可问题在于,设备和设备之间出现矛盾,光说自己合规就行吗?
任先生的遭遇并不是独一份。广州花都区有个司机许某某,也是在限速60的路上被拍到80,觉得自己没开到那么快,提出了行政复议。交警出具了测速设备的检定证书,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四川华蓥市有个司机刘某,行车记录仪显示73公里/小时,测速设备说是78公里/小时,误差接近7%,远超国标上限。刘某质疑设备有问题,但交警回复说测速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数据有效,行车记录仪的速度没有法律效力。不过那份决定书里提到了一点值得留意的东西:在这位刘某的案件中,交警的说法是“若申请人能提供行车记录仪相关的速度有效法律检定”,也会认可行车记录仪上的速度。这至少说明行车记录仪也不是铁定没资格。
行车记录仪到底有没有用?从法律上看,并不像很多人以为的那样“完全没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电子监控记录是可以被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交管部门必须在5天内审查并答复。而且行车记录仪的电子数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已经被视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交通违法行为取证的新型证据之一。
但这里有一个巨大的门槛——检定性。交警部门使用的测速设备是国家强检计量器具,有国家标准、有检定规程、有定期校准,出了一份检定证书,就有法律效力。行车记录仪呢?市面上千千万万种品牌、型号,没有统一的检定标准和强制要求,你拿一个未经权威机构认可的民用设备去挑战国家执法设备的数据,在法律上天然就处于劣势。
这听起来不太公平。一个司机在现实里可能只是想让真相大白,但到了制度层面,证据的效力不是看谁说得有理,而是看谁有那一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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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给任先生指了几条路。他认为任先生可以依据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交警出示涉案测速仪的有效检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或者没有,那这个测速数据就站不住脚。同时,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行车记录仪进行鉴定,只要行车记录仪本身没毛病,鉴定出来是准的,那这条路就通了。
如果书面申诉解决不了问题,还可以在60天内向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复议也维持原判,那就再到法院打官司,由交警举证证明他们的测速设备合法有效,如果举不出来,处罚就得撤销。
任先生手里还有个有利条件——公司那个车队管理系统,视频存在云端,且带有时间、经纬度、车速等完整信息,篡改的难度大,可信度比一般的行车记录仪要高。这或许能成为他向第三方鉴定机构证明视频真实性的重要筹码。
这起事件的背后,其实藏着一个老生常谈但又绕不开的问题:老百姓的电子设备,和公家的执法设备,到底谁说了算?
不是说交警的设备就一定错。设备需要定期检定,系统也可能出现故障,它们只是工具,不是真理。关键在于,当两套系统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其中还有一套系统在程序上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时,司机就只能陷入“我明知道没错,却没法证明没错”的泥潭。罚款和扣分还是次要的,真正让人揪心的,是一种无力感——自己明明手握证据,却被一个证书门槛挡在门外。
我们得思考一个实际问题:如果把行车记录仪也纳入一个统一的、可检定的标准体系,是不是就能大大减少这类“你说你的、我说我的”的矛盾?司机买车时可以选装或加装符合国家检定标准的记录仪,执法机关也认可它的数据,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坐标系来讨论是非对错。这个方向上,也许还需要更长的路要走。
任先生接下来会做什么,我们等一等看。但至少从政策动态看,行车记录仪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地位,正在逐渐被各类法规所接纳。也许用不了多久,再来一次任先生这样的情况时,不会再让一个本本分分的送货司机,为了两条互相打架的数据而独自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