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犯罪团伙将魔爪伸向卫校女生,以“介绍陪睡挣钱”为诱饵,实则通过灌酒、诱骗、胁迫等手段,将多名女生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最终结局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雅艺宾馆”的一个房间里,烟雾缭绕,马帅、曹刚以及还在卫校上学的女生曹雨薇,正进行着一场肮脏的“商业策划”。
他们盯上了本地卫校的女学生——这些女孩大多涉世未深,渴望独立,又对“校友”缺乏足够的警惕,三人一拍即合,决定“叫几个卫校的女学生灌醉后陪睡挣钱”。
在他们眼中,这些年轻的女孩不是需要保护的学妹,而是可以变现的“商品”,罪恶的序幕就此拉开,曹雨薇利用同校之谊,轻易地将两名女生廖丽和杜娟,以“朋友聚会”的名义约到了雅艺宾馆。
起初,气氛看似轻松,但酒过三巡,曹刚和曹雨薇开始“故意针对二人喝酒”,一杯接一杯地劝,很快,两名不胜酒力的女生便被灌得意识模糊。
廖丽醉倒在了宾馆的床上,不省人事,而杜娟则被曹刚和曹雨薇像搬运一件货物一样,搀扶到了另一个地方——这是她们提前联系好的“买家”张强所住的宾馆房间。
她们从张强那里拿到了900元“介绍费”,但当晚张强因故离开,交易未成,钱也被退回。然而,罪恶一旦开闸,便难以遏制,当晚在张强处,另一个“买家”李某出现了。
他看到醉醺醺的杜娟,非但没有制止,反而在得知廖丽醉倒在雅艺宾馆后,邪念顿生,他跟随曹刚二人返回雅艺宾馆,以5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与醉酒廖丽发生关系的“权利”。
当他进入房间,动手脱廖丽衣服时,廖丽在迷迷糊糊中惊醒,并开始挣扎反抗,或许是廖丽的反抗,或许是自己也饮酒过多,李某最终未能得逞。
更荒唐的是,第二天早上,李某声称自己随身携带的6000多元现金不翼而飞,怀疑是廖丽偷的,一场闹剧般的“搜查”无果后,李某悻悻离去,但“丢钱”这个由头,却成了后续罪恶的催化剂。
“李某让你还钱!”曹刚和曹雨薇用这个借口,对刚刚从惊恐中缓过神来的廖丽进行施压,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孩,在威逼和利诱下,心理防线崩溃了,她同意“卖淫”来“还钱”。
于是,廖丽被再次带到张强面前,这一次,张强支付了1900元,并与廖丽发生了性关系,这笔肮脏的钱,在曹刚、马帅、曹雨薇三人手中被瓜分。
廖丽,这个最初的受害者,在犯罪团伙的逼迫和自身怯懦的交织下,可悲地完成了从“猎物”到“帮凶”的第一步转变,甚至在后来的犯罪中,成为诱骗其他同学的“诱饵”。
犯罪网络一旦形成,便会加速运转,不久后,从外地回来的曹刚、马帅,接到“老客户”张强“找女生”的电话,在张强拒绝再次“消费”廖丽后,他们将目标重新锁定在廖丽身上。
一句“最后一次帮忙”,让廖丽再次就范,马帅在宾馆开好房,廖丽被送到房间,与嫖客王小虎发生关系,得到1000元嫖资。
然而,就在王小虎离开后,马帅竟然强行闯入房间,对刚刚结束一场交易的廖丽实施了强奸! 事后,这1000元中,曹刚分走500元,马帅拿走300元,而身心俱损的廖丽,只得到200元。
廖丽的悲剧,此刻已不仅仅是受害,更是一种被深度控制和物化的绝望。
几天后,张强再次来电,这一次,曹刚和马帅直接威胁廖丽,让她去找“新货”,廖丽被迫找来了自己的同学王某和孙某。
在KTV的包间里,熟悉的戏码再次上演:曹刚、马帅、廖丽等人轮番“敬酒”,将两名新来的女生灌得烂醉,随后,孙某被扶到了张强所在的宾馆。
张强支付了400元“介绍费”后,企图强奸醉酒的孙某,但孙某在昏迷中仍有本能的反抗,张强最终未能得逞。而王某则在众人不备时离开了KTV,侥幸躲过一劫。
但厄运并未放过王某,第二天,马帅让廖丽将王某和孙某带到宾馆,随后,他示意廖丽带着孙某和自己的哥哥马再新出去“买饭”,支开了旁人。
房间里,只剩下醉意未消的王某和马帅,就在这个封闭的空间里,马帅暴力地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这起案件,从最初的诱骗、介绍,彻底滑向了赤裸裸的暴力犯罪。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本案是引诱、介绍卖淫,而非强迫卖淫。
强迫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强制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卖淫的境地。
引诱、介绍卖淫罪,其核心在于勾引和牵线,行为人利用物质利益、不良观念等诱使他人卖淫,或为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介绍、联络。
马帅、曹刚等人对廖丽等人,主要采用了一起挣钱、最后一次帮忙等话术进行引诱,并积极联系嫖客、安排地点、收取费用,完成介绍,尚未达到强迫卖淫罪所要求的持续性的、严重的强制程度。
其次,李某等人辩称嫖娼不成立。
嫖娼是治安违法行为,前提是卖淫者在清醒、自愿的情况下,以性服务换取报酬,而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
被害人廖丽、孙某等人,均是在被故意、恶意灌醉的状态下,被带至男性房间,张强、李某利用女性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行事,其行为性质已从交易转化为侵犯,构成强奸罪。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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