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对于民航人来说,雷雨季开始了,我们戏称“赛季”,因为在“赛季”里我们会延误、熬夜、绕飞雷雨、复飞、备降……,当然乘客也会因此变得不方便,不顺利,如何不顺利,请听我慢慢道来。
案例:某年夏天暑运,华南大面积对流天气,武汉—广州的航班延误,飞机上一位旅客愤怒且焦急的对乘务员说:“你们的飞机延误导致我几个亿的大合同签不了了,你们赔我几个亿的损失。”请问这“几个亿损失”需不需要赔偿?
(网络图源 侵删)
正文
回答这问题前,我们先一起学习民法典里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第一,旅客和航司的客运合同关系在前文(如果旅客迟到,机长能否拒载?)中已经叙述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航班延误航司违约吗?违约后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即一般情况下航班延误,航司是违约的,且有告知旅客延误的告知义务、安置义务、改签退票义务,有损失要赔偿损失。以上的前提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比如机械故障、机组超值勤期等)。
但不可归责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案例中的天气原因就属于不可归责于航空公司的事由。
部分读者对于“天气原因延误导致航空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这一情况,接受起来有点障碍。那么我再举个例子:疫情期间好多明星的演唱会由于疫情政策都取消了,主办方都进行了原价退票,歌迷们都理解接受,甚至不退票而等待疫情好转后恢复演唱会。其实这里的疫情政策(有些疫情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情势变更这里不做讨论)和天气原因都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这种特殊情况严重阻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单方通知的方式就可以解除合同。与其僵持不下,不如转头离去,像极了离婚。
因此天气原因延误导致航空公司履行不能,属于违约行为,但民法典第820条规定……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意思是:航空公司有了违约行为,但由于出现不归责于航司的不可抗力事由出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责任)。
这里的不可抗力免责很像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法定事由的一种(详情可看疾病、手术旅客出示的免责书有效吗?)
还记得我们的问题吗?天气原因延误导致旅客几个亿的大合同签不了,航空公司是否违约?有没有赔偿责任?答案:航空公司有违约行为,但由于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退一步思考问题:案例中把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换成机组超执勤期导致航班延误,航班延误航司违约吗?违约后需要违约责任吗?如果承担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根据上文的分析,机组超执勤期导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有违约行为,机组超执勤期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归责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问题是:航空公司要赔偿多少损失?几个亿吗?
(网络图源 侵删)
首先:我们先学习一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旅客迟到,机长能否拒载?有叙述)有:
(一)继续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看第584条黑体字):
(1)直接利益损失,即因航空公司违约给旅客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机票的价格)。
(2)可得利益损失,即航空公司正确履行(避免机组超执勤期)航班没延误,旅客由此所得的利益。这里的可得利益损失以“预见”作为中心:(看第584条后面的黑体字)
①预见的主体是债务人,即预见损失的人是航空公司,而不是旅客。(比如案例中合同没签成损失几个亿,是航空公司不能预见到的,哪怕旅客预见到了。)
②预见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即航空公司预见损失的时间是旅客买票的时候(电子客票合同旅客提交订单时成立),而不是航班延误的时候。(比如案例中:航班延误的时候突然大家才预见到合同可能签不了了,但旅客买票时航空公司完全不可能预见到。)
③预见的范围应具有合理性,即必然的损失。(比如案例中预见到合同签不了,和甲方的关系变坏,要求赔偿以后10年的和该甲方可能的合同损失)
(三)违约金。
结论
因此根据(二)赔偿损失;
因机组超执勤期导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应该赔偿几个亿,但要赔偿旅客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即订立客运合同时航空公司可以预见到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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