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系刘某对丰县法院民事判决不服上诉。刘某长期在宋某自留地东侧出行并破坏农作物,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审判决刘某停止侵害后刘某上诉。刘某代理律师提出双重抗辩等,宋某代理律师反驳上诉理由等。一审认定土地权属清晰,刘某构成侵权。二审焦点审查土地权属及受案范围,依据双方证据判断一审判决。双方律师在本案中,分别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捍卫合法权益,其专业对抗保障了司法裁判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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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律师专业对抗保障司法公正

在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权属纠纷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基本情况

这起案件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宋某。宋某主张刘某长期在其自留地东侧出行并破坏农作物,侵害了其自留地使用权,遂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停止侵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审结。

双方律师履职及核心主张

甲方代理律师

刘某委托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的张晋律师及亲属宋文明代理。其律师精准提出程序与实体双重抗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土地权属证据不足,且权属问题未经乡镇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不应认定刘某存在侵权行为。以“权属不清则侵权不成立”为核心逻辑构建专业上诉逻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从根本上否定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通过上诉推动案件管辖边界审查,促使二审法院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法院受案范围进行审查,为刘某争取程序上的有利地位。

乙方代理律师

宋某委托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的孙可可律师代理。孙律师有力反驳上诉理由,明确指出涉案土地权属问题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的现场调查、宋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中,律师成功组织了关键证据,包括赵集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对土地四至的清晰陈述,夯实原审证据基础,为法院认定宋某对涉案自留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提供了坚实依据。并且明确侵权责任主张,代表宋某提出明确诉求,要求刘某停止侵害其自留地使用权,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向。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系宋某的自留地,四至明确,且有村委会证明,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刘某在有其他正常道路可供出行的情况下,仍长期从宋某自留地穿行并破坏农作物,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二审审理焦点是核心审查涉案土地权属是否清晰,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终将依据双方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总结

对甲方而言

律师作为刘某的法律代言人,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试图通过对案件管辖和事实认定的挑战,为当事人免除侵权责任,体现了律师在民事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诉讼利益的专业价值。

对乙方而言

律师是宋某维权的核心支柱。通过组织关键证据、清晰阐述法律关系,成功在一审中确立了己方的合法权利;在二审中则有力反驳对方的上诉,捍卫了来之不易的胜诉成果,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案件整体而言

双方律师的专业对抗,使得案件的核心争议——土地权属与侵权责任——得以充分暴露和探讨,为二审法院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脉络,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农村土地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