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时老人离异再婚
与亲生儿女关系疏远
如今身患重病
有养老金有老伴的他
又想到了儿女
而此时老人与孩子们已联系不上
最终将儿女告上了法庭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本是人世间最朴素的亲情道理。然而对于陵城区这个家庭来说,父母便选择离异,孩子则跟着母亲生活。
然而,如今父亲张某身患重病,想让两个孩子承担医疗费及赡养费,但是由于多年不常联系等原因,父亲均无法与两个孩子取得联系,于是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10月,张某经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确诊为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恶性肿瘤、大肠肝菌败血症,需立即住院并接受手术及后续介入治疗。
截至2026年3月,张某已自行垫付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合计约4万余元,且后续仍需继续治疗。张某自称现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且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及日常生活支出。
对此,儿子翻起旧账,其11岁跟随父母前往云南,16岁辍学前往河南打工,与母亲经营一个小厂,父亲每月给其发800元工资;其结婚时及女儿出生时,父亲拿走了所有的礼金;如今结婚也是租房结婚,目前已经处于离异状态,有母亲需要赡养、女儿需要抚养,每月还需偿还房贷,经济困难。
而女儿则称,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但如今也已经离异,租房居住,还需抚养儿子、赡养母亲,每月公益岗工资仅1526元,经济困难。
女儿直言不讳,张某自身有车、有房、有存款,也有退休金,完全可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其自身条件无力承担张某的医疗费。在张某与母亲离婚时,将所有的钱都给了另外一名女子王某,其中包括母亲应分得的共有财产16万元,张某当时表示以后死活与其无关,由王某进行负责。女儿希望再婚王某将16万元先行拿出来给张某治病。
据悉,张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其他子女。现无固定职业,经济被其配偶王某掌握,每月有居民养老金及优抚补贴这部分收入均转入王某账户中,王某作为配偶,应负有扶养张某的法定义务。
那么,鉴于张某有养老金,且再婚妻子账户有存款,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尽管张某与两个孩子关系疏远,但法律未赋予子女“对等赡养”权利。
陵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相互排斥或递次履行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此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而子女的赡养义务系基于血缘亲情产生的法定义务。两种义务并行不悖,不能因父母有配偶而免除子女的赡养责任。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最终,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共计支出医疗费40,151.68元。张某身患肝恶性肿瘤等危重疾病,医疗费用高昂,其每月收入不足以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子女各自承担该笔医疗费的40%,即各负担16,060.67元。同时判决子女自今年1月份起,于每月的28日前,各自支付张某赡养费每月200元。
这场官司,老人赢了,但亲情输了。从情理上,也许有人同情这对儿女:父亲再婚后,与孩子们疏远感情,晚年怎么还回来要求赡养?但从法理上,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法律要保障每一个陷入困境的老人“老有所依”。
有人说,“养儿防老”;也有人说,“到老了不麻烦儿女”;法律与情理、权利与义务……有多少人真正能站在对方角度考虑,了解生活深处的困难处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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