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因被指控开设网络赌场,一审被判了九年有期徒刑,这个刑期,几乎是 “顶格” 处理,因为相关罪名的最高刑期就是十年。

案件进入二审,我们作为辩护人介入后,发现这个案子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存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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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关键问题,是赌资金额的认定来源存疑。

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赌资高达数千万元,但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根据分析,其计算方式和证据基础都存在严重缺陷,案件中认定的 “赌资”,有很大一部分根本不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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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关键问题,是案件对 “代理” 角色的定罪量刑存在偏差,并且直接影响到了本案。

本案并非孤例,之前有一个关联的 “代理” 案件已经判决生效,在那个案子里,法院主要依据 “参赌人员有两万多人” 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了代理八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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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在于,那两万多人真的都是 “赌客” 吗?

可详细分析了代理案件的证据后,发现了一个关键数据:所有到平台参与活动的人,如果赢了 “钻石”(平台虚拟币)想要变现,必须通过代理进行,通常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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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就提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只有那些真正提现过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实质参与了赌博投注,根据这个标准去核对数据,我们发现与那个代理有实际提现记录的人数,只有两百多人。

这意味着,所谓的两万多 “参赌人员” 中,绝大多数可能只是购买了一点 “房卡” 或 “钻石”,花了一两百块钱体验一下,并未形成持续的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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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正的参赌人员只有两百多人,那么情节就轻微得多,量刑应在五年以下,甚至都不一定构成犯罪。

遗憾的是,代理案件的辩护当时没有提出这一点,判决已经生效,这给当前这个子公司平台的案件,造成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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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能在二审中,详细指出代理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动摇法官对类似情节的内心确信。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终于浮出水面:在网络赌场中,到底是平台更重要,还是代理更重要?谁才是真正的 “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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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成了我们辩护最大的突破口,一般人会认为,平台就是 “赌场”,开办平台的公司自然是主犯,代理只是来 “玩” 的,属于从犯。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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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 “赌场” 的运作进行了刑法意义上的精细拆解,将这个案件分解成了十六个构成环节:上下分功能是谁提议的?棋牌和计分功能谁开发的?代理抽水比例谁定的?

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比例谁设的?参赌人员谁招募的?赌局何时开始、如何下注?结算周期谁决定?赌博方式谁安排?谁把用户拉进具体的 “联盟” 和 “亲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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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逐一分析,在这十六个环节中,平台真正能掌控的只有两个:棋牌游戏功能的开发维护,以及计分系统的开发维护。

其他所有关键环节,尤其是直接面向赌客、组织赌博活动的部分,几乎全部由代理主动控制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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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致命的一点是:平台根本无法直接接触赌客,所有被认为是 “赌博用户” 的人,都是由代理招募而来;赌客去哪个平台玩,也由代理决定;亲友圈何时开赌、下注标准、积分变现,全部由代理主导。

从开发过程看,平台的许多功能具体如何设置,往往是 “代理提要求,平台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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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平台公司的某些业务人员,为了吸引和留住代理,会主动沟通,承诺 “你们大胆提需求,公司积极配合开发好用的功能”,平台也或多或少知道有人利用其功能进行赌博。

但 “知道有人利用平台赌博” 和 “积极组织人员到平台赌博”,性质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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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简单的例子:微信群里也存在各种赌博行为,微信平台也知道,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微信平台在 “开设赌场”。

因此,我们提出:本案中,真正的、积极主动且强有力控制整个赌博活动的,是代理,没有代理,就没有这些赌博活动,平台在强势的代理面前,反而处于相对弱势的配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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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才是开设赌场最主要的 “主犯”,平台的作用次之,平台只是为代理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场所,但这个 “场所” 对代理而言并非不可替代,他们可以随时带领赌客转战其他任何平台。

从利益分配看,充值收入的50%以上直接分给代理,这还不是纯利润,如果计算纯利,代理的获利比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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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的定罪量刑重要性,应远低于代理,不能因为代理判了八年半,就一定要把平台也判得很重。

此外,本案的办案程序也存在瑕疵,有平台工作人员在笔录中反映,签字时根本没时间细看,被办案人员催促 “赶紧签了就能出去”(但实际上签了也没出去);还有人表示,笔录内容并非其原话,甚至存在办案人员以 “传唤家人” 进行施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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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方式也有问题,本案七八个被告人,开庭十几次,每次只提审两三个,人为割裂了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对质权利,影响了事实查明。

结合以上诸多问题,我们向二审法院明确提出:本案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开庭后,发生了一个小插曲,法官走下审判台,与检察官、辩护人闲聊了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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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坦言,他们对这类新型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确实不专业,前几个类似案件也是他们同一合议庭审理的。

从辩护人的角度看,如果我们在案件的一审阶段,甚至在那个代理案件的一审时就介入,情况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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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当时可能还是按照传统思路来办理这类新型案件,导致在赌资金额、主从犯作用认定上出现偏差。

这也提醒我们,面对新型复杂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的窗口期非常关键,早期介入、精准拆解,往往是争取理想结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