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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5月19日视频报道,新浪财经同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男)2014年登记结婚。
2017年张某查出患癌症,夫妻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
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外出,双方分居两地。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
2023年李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称,离婚将导致其生活困难,李某离婚后应对其予以经济帮助。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张某患病并未痊愈,每年需定期复查,其经济能力有限,生活确实困难。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李某自愿1次性支付7万元作为补偿。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对称我违规的一切指责,我概不接受。
1.李某首次提出离婚,法院为什么驳回?
妻子张某患癌症,作为丈夫李某本应和妻子一起“同甘苦,共患难”。
在经济上支持妻子治疗癌症,在家务劳动中多承担,在精神上对妻子多鼓励,增强战胜癌症的信心,让妻子得到温暖。
妻子患癌症,花费多,经济压力大,这是事实。二人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冲淡夫妻感情。
在妻子急需丈夫助一臂之力的关键时刻,丈夫提出离婚,对妻子精神上是严重打击,应验了一句话“夫妻本是林中鸟,大难当头各自飞”。
法院之所以驳回李某的离婚诉求,是让李某回心转意,与妻子一起面对癌症的这个现实,共同努力克服困难。
2.过了两年,李某再次提出离婚,张某和李某达成了离婚协议,法院为什么予以支持?
①张某与李某2019年5月发生争吵外出,两人就此分居。
分居超过2年,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②李某2021年第1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准离婚,分居又超过1年又诉讼离婚。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
③法院已经看出李某不愿与张某分担患癌症带来的经济压力,生活压力,精神压力,“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
法院经过调解,张某和李某达成离婚协议,而不是法院判决离婚。
3.诉讼过程中,张某提出离婚后李某应当予以经济帮助,是无理要求,还是正当要求?
张某患癌症并未痊愈,每年还要复查。患癌症离不开吃药,有的药并不是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属于自费承担。
这样,张某离婚了本来收入困难,由于治疗费用加重了经济困难,可以说“雪上加霜”。
李某离婚后,念夫妻一场,同时有负担能力,对患癌症的前妻支付一部分资金,作为离婚的补偿,拿出7万元1次性对张某予以经济帮助,符合《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
李某愿意支付7万元经济帮助,也是张某同意离婚的条件。
有人说了患癌症花钱多,花完了这7万元,张某仍向李某要求经济帮助怎么办?
估计张某不会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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