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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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楼市创意配图:抵押担保
在最高额抵押实务中,不少合同会明确约定“最高债权本金限额”,同时约定担保范围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那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金限额,利息、违约金等还属于担保范围吗?
最高院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与肖亮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本金限额的,则仅指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则应当包括当事人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该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裁判观点简析
法律规定最高额抵押的本质特征主要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的限制。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准,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本案中,由于当地登记系统设置原因,权利人在登记部门进行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在“最高债权额”一栏中仅能填写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但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根据法律规定及登记系统的设置限制,应当认定权利人在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一栏中填写的最高本金限额,仅指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而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则应当包括当事人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该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抵押权人在双方约定并登记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将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排除在担保范围之外,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兴业银行佛山分行的该项上诉事由成立,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额抵押合同如是对担保范围的全部进行数额限制,则构成债权总额最高限额,如是对担保范围中的本金数额进行限制,则仅构成本金最高限额,当事人对另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从债权不受本金限额限制,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阳光下桌面上的积木雕刻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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