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个员工住院了,一个月后他的工作年限会达到十年,那他的医疗期是按照住院之前的来计算,还是在一个月后按照十年的年限来计算?”最近有客户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
可能很多HR都会遇到同样的困惑:确定医疗期长短的工作年限,究竟是按员工停工治疗前的工龄算,还是如果医疗期内工龄增长了就能顺延延长?
该问题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病休期间发生了工龄变化,则应按变化后的工龄认定医疗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期期限从劳动者开始病休就可以确定,后续医疗期内工作年限变化不会导致医疗期期限发生变化。常州劳动法律师推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1.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从该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计算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为计算基准。
2.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从该条款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医疗期的期限从劳动者开始病休就可以确定。
此外,根据检索到的江苏省有关判例也印证了该观点。在(2022)苏13民终3813号案中,劳动者认为其工作年限在医疗期内达到10年,医疗期应按12个月计算,但公司认为其医疗期应从其2020年8月治疗时开始计算,法院在论述医疗期时也明确指出:“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无论入职时间如何,至2020年8月治疗时未超10年应按6个月计算”。
该表述精准地体现了裁判逻辑:判断医疗期长短所依据的工作年限状态,是截止到“治疗时”(即病休开始时)的状态,而非之后某个时间点。
虽然法律对本文提出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实务共识,医疗期作为一项法定的、具有确定性的待遇期间,其计算起点和依据应当明确、固定,以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双方的可预期性。如果允许医疗期内因工作年限达到新标准而动态调整医疗期,将导致累计计算周期无法确定,与现行计算规则相冲突,企业如按原医疗期限解除,会构成违法解除,造成用工管理秩序的混乱。常州劳动法专业律师
因此,认定劳动者医疗期,应以劳动者首次病休、开始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工作年限为准,一旦劳动者开始病休,其可享受的医疗期月数及对应的累计周期即已确定,医疗期内工龄自然增长,不应导致医疗期重新计算或延长。
对用人单位而言,在收到劳动者病假申请时,应立即核实并书面确认其病休开始日期。根据该日期,结合劳动者当时的工作年限,迅速确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月数,避免管理混乱。
医疗期的计算,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合规风险。如果您对医疗期管理、病假工资计算、医疗期满解除等问题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用工合规诊断。常州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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