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
其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把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针对民企的罪名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这些公职人员犯的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变得完全一致了。
由此也让网上产生了热议,很多人认为这就加大了对老板的打击力度,认为老板不再可以随便用自己开办公司的财产,那这样,自己开公司还有什么意义呢?
甚至还有人提出:我开公司的时候是贷款、借钱开的,开了以后挣了钱还不给我,那我开公司是为了什么呢?
其实这是对我们相关法律理解的不够深刻所导致的。
这并不是今年5月1日这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一直以来、这几十年以来的法律,一脉相承的规定。
1.公司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一个主体,与自然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
一旦公司设立完成,公司便具有了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责任了。
这也是公司能够对外与其他公司开展业务往来的一个前提条件。
试想,如果公司名下财产不明确,其他的公司怎么敢放心的跟你家公司去做贸易呢?
因此,法律也就明确要求了,股东需要进行出资,出资完成以后的财产便不再属于股东个人的,而是属于公司的。
当然,根据现在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会要求实缴。
除了法律规定的27种公司之外,其他的公司只需要认缴,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出资就可以了。
但是一旦出资完成之后,这相应的财产便会成为公司的财产。
2.这之后,想要再从公司里边把钱拿出来,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如果未经公司相关的程序而私自拿出来的话,最直接的涉嫌抽逃出资。
一旦认定为抽逃出资,是需要对公司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然这个连带责任是有一定范围,就是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
而如果属于那27种需要实缴出资的公司,那会涉嫌抽逃出资罪。
如果用的钱超过了自己出资的部分,那就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了。
理由也很简单:这时候自己所用的钱并不再是自己的钱,而是由公司名下的财产。私自用钱侵害了其他股东,以及与自己公司合作的其他人员的利益。
3.那么老板就完全不能从公司拿钱了吗?
当然不是,还有以下三种途径是可以合法的从公司拿钱给自己用:
第1种是薪资报酬。如果自己在公司里担任一定职务,付出一定的智力或者体力劳动,那么自然是可以取得薪资报酬的。
第2种是分红。只要自己是股东,那么公司盈利了,就是可以分红的。
第3种是清算。如果公司决定不开了,解散了,或者自己退股了,这时候就可以进行清算,拿走自己应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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