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被执行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0月作出书面通知,告知案外人张某:法院已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在另一关联案件中的执行款进行统一分配。因被执行人王某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执行,而本案执行款尚不足以全额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无剩余财产可供其他民事债权人分配,故张某无法分得任何案款。
张某对此提出书面异议称,被执行人王某曾向其采购货物,拖欠货款共计12万余元,该债权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张某请求法院在提取的案款中优先支付其12万余元的货款债权。
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执行过程中,法院从王某在某另案中的应收执行款中提取了合计约2100万元。但该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经核算,全部被害人的损失总额远超2100万元,故该笔款项需全额用于退赔被害人,无剩余款项用于支付其他民事债务。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赔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应当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以及罚金、没收财产予以执行。本案执行款尚不足以退赔全部被害人的损失,无剩余部分用于其他民事债权人的分配。张某的债权不享有优先权,也不存在财产保全措施,故驳回了张某的异议请求。
张某不服,提出复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顺位问题,但该顺位规则适用于刑事涉案财物。如果执行款项并非涉案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则应当适用民事执行分配制度,民事债权人享有与被害人平等参与分配的资格。一审法院未先行确定执行款的性质,直接以款项不足以退赔为由驳回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法律分析
一、刑事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的区分是确定执行顺位的前提
在执行程序中,首先需要厘清一个基础性问题: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哪些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即赃款赃物),哪些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这一区分直接决定了不同的分配规则。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物,其本质是“不该属于犯罪人的财产”。法律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原则是追缴或责令退赔,目的是将财产恢复至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返还给特定的被害对象。因此,对于查证属实的赃款赃物,具有明确的权属指向性,应当优先发还给被害人,无需与其他民事债权按比例分配。
而合法财产,是指被执行人犯罪前依法取得的财产,或者犯罪行为与财产取得无关的部分。这部分财产本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是其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当被执行人同时负担刑事退赔义务和民事债务时,其合法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就不能简单套用“退赔优先”的规则,而应当回归债权平等原则。
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查明执行款的性质就直接适用退赔优先规则,导致民事债权人张某被完全排除在分配之外,这在法律逻辑上存在瑕疵。
二、被告人合法财产在退赔被害人时不具有优先性
首先,从权利性质看,责令退赔中的“赔”与普通民事债权具有同质性。责令退赔包括“退”和“赔”两个层面:“退”是指将追缴的赃款赃物(含转化物及收益)退还被害人,该部分因财产权属本不属于被告人,故优先退还没有争议;“赔”则是指赃款赃物退还不尽时,以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予以赔偿的部分。此时,被告人以其合法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二者均指向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其次,从债权平等原则出发,法律不应厚此薄彼。民事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在合法财产上的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没有天然的优先劣后之分。如果一律将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置于民事债权之上,会导致合法经营的债权人(如供货商、劳动者、出借人)在最后分配中分文未得,这既不公平,也有悖于市场经济中对合法债权的保护精神。
再次,从司法解释的演进看,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在规定退赔优先时,特别使用了“一般”二字,而非绝对化的表述。这为司法实践中根据财产性质进行区分预留了空间。换言之,对于赃款赃物部分,退赔绝对优先;对于被告人合法财产部分,退赔与其他民事债权平等受偿、按比例分配。
三、执行程序中民事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审查要点
基于上述分析,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债权执行发生竞合时,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审查路径:
第一,查明执行款的性质。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源,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于已经查控在案的赃款赃物,直接优先退赔被害人;对于合法财产,则进入下一步审查。
第二,对于合法财产部分,适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包括刑事被害人中属于“赔”的部分,以及普通民事债权人)应当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等)除外。
第三,审查民事债权人是否具备参与分配资格。法院应当核实民事债权是否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参与分配、是否存在财产保全等因素。本案中,张某的债权已经民事判决确认,且不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应当准予其参与对王某合法财产的分配。
律师寄语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顽疾,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更是难中之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中,被害人众多、损失惨重,社会矛盾集中,法院往往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利益。然而,这种保护不能无限扩张,更不能以牺牲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您:法律对不同债权的保护虽有层次,但绝非厚此薄彼。厘清财产性质、把握申请时机、善用执行异议程序,是民事债权人在刑事执行中争取公平分配的关键所在。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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