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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有债务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婚内债务就能彻底撇清关系吗?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给出答案: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免除,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这就意味着,即便离婚约定单方偿债,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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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冯强(化名)与连丽(化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赵东(化名)借款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后冯强与连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冯强一人承担”。借款到期后,冯强仅在案件受理后偿还3000元,尚欠47000元未还。赵东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冯强及其前妻连丽共同诉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依法查封连丽名下财产。

庭审中,连丽辩称,其与冯强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冯强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债务发生于冯强、连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二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赵东。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冯强、连丽共同偿还赵某某剩余借款47000元。若连丽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冯强全额追偿。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

1.共债共签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2.家庭日常债务: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3.共同生活/经营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本案中,冯某某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离婚协议为何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债务的分割约定,本质是内部协议,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约束外部债权人。

这意味着,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消失,也不会因双方内部约定而转移。债权人有权向原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

一方偿还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法律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保障夫妻内部约定的效力。若一方(如本案连某某)按债权人要求,实际偿还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另一方承担的债务,有权向另一方全额追偿。

债权人如何有效维权?

1.规范借款手续: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明确"共债共签",减少后续纠纷;

2.及时保全财产:发现债务人有离婚、转移财产迹象,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权落空;

3.共同列为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将原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4.固定关键证据:保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王 莎 董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