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与“典”同行 共筑美好生活
--《法治时空》特别访谈--
今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自2021年正式施行,这部涵盖1260条条文的法典,已陪伴我们走过五年时光,从胎儿利益到遗产继承,从财产安全到人格尊严,全方位守护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本期《法治时空》特别访谈,邀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王海佳、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刘海芳,聚焦民生高频法律难题,解读民法典如何贯穿人的一生,为普通百姓撑起法治“保护伞”。
民法典在身边
主持人:咱们今天要聊的是民法典,“典”如其名,民法典是一部人民的法典,请教一下王法官,这样一部人民的法典和我们老百姓的日常到底有多近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海佳: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从呱呱坠地前的胎儿利益,到百年之后的遗产继承;从日常的劳动就业、经营往来,到人生大事的生儿育女、安家养老;从有形的财产安全,到无形的人格尊严……民法典用一个个法条映照出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
主持人:每个人从一出生可以说就已经在受民法典保护了!其实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们国家也有很多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刘教授,民法典和以往的这些法律条文相比,最大的进步体现在哪里?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刘海芳:在我看来,民法典最大的进步,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词:体系化、人性化、时代化。以往民事法律各自零散分立,婚姻、合同、侵权单行立法,彼此衔接度不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民法典将其系统整合,1260条条文逻辑贯通、环环相扣,建立了完整严谨的民事法律体系,这就是体系化。更深层的突破是人性化。法典真正以人为核心,开创性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人格尊严、名誉、隐私、肖像等权益,与财产权同等受保护,且保护层级更高。坚守以人为本、守护人格尊严,紧跟社会发展潮流,这正是民法典鲜明的时代化特质。
民法典五年回顾
——成效与成长
主持人:从2021年民法典落地施行已经五年多了,这五年来,民法典到底给我们的生活和社会治理,带来了哪些成效?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刘海芳:民法典实施成效看得见、摸得着,可以概括为三个更。一是百姓权利更实在。比如居住权落地、高空抛物追责、见义勇为免责等权利,有民法典明确兜底,大家遇事找法、依法维权的底气更足。二是裁判尺度更统一。有了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办案标准清晰规范,实现类案同判,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可预期。三是社会规则更入心。见义勇为、文明养犬、文明出行从道德引导上升为法律准则,慢慢成为全民自觉行为。
主持人:王法官,您长期深耕民事审判一线,经手大量民生案件,从咱们法院的办案情况和司法实践来看,民法典给百姓生活和审判工作带来了哪些实实在在的改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海佳:五年来,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民事审判实践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我们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不仅是为个案找到民法典“解题公式”,更是要让人们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司法裁判正在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将民法典的行为规则与价值导向融入千万个案,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咱们老百姓共同的行为规范。
主持人:这五年来,民法典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其实一直在“成长”。民法典是怎么与时俱进、不断丰盈的吗?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刘海芳:民法典条文虽固定,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实践一直在推动它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施行五年来,最高法出台了多部配套司法解释,涵盖物权、合同、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方方面面。紧跟时代发展,稳稳守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海佳:是的,司法解释为法律的运用提供了统一标准,为法官裁判和当事人行为提供明确指引;同时能够紧跟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及时回应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法律始终保持生命力与现实适应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出行有“典”
——解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主持人:5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其中安徽也有一起案例入选,这起案例特殊在哪里,为什么能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海佳: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判决既恪守司法裁判规范准则,又彰显社会治理价值导向,具有较强的规则引领与典型示范作用。从法律适用层面看,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准确界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形态,判令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刚刚提到的司法解释也对该类纠纷的裁判规则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主持人:这个案例最后商业险是没有赔付的,并且车辆所有人赔付了一部分金额,这是为什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海佳:本案中,肇事车辆虽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因驾驶人酒后驾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同意或放任其驾驶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又有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强化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为构筑道路交通安全的坚固防线、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持人: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细化了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认定标准,回应大家日常关心的免费顺路搭乘出事故如何担责的问题,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刘海芳:对于好意同乘,民法典态度很鲜明,就是八个字:好意可减,责任不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律既守护善意,不让好人流汗又流泪;也守住安全底线,不能因为免费就放松驾驶责任。顺路带人,更要谨慎慢行、安全第一。
主持人:相当于法律既保护善意的人情互助,也守住了安全驾驶的底线。从法院审判实务来看,这类纠纷,咱们审理的时候会重点考量哪些因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海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下的责任是不能减轻的。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就事故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法院审理时应综合考虑事故成因和相关事实认定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既要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又要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
普法在行动
——高校与法院的民法典宣传
主持人:高校作为法治教育与研究的重要阵地,在民法典宣传普及方面我们都开展了哪些工作呢?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刘海芳:我校始终将民法典宣传普及作为法治校园建设与立德树人的重要抓手。依托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师资,学校将民法典知识体系系统融入民法核心课程教学,立足工科院校特色,聚焦知识产权保护、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校园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体系化普法教育。2020年学院组建民法典大学生宣讲团,我作为指导老师,全程参与策划备课、案例打磨与宣讲指导,带领师生团队深入校园、社区及基层一线,开展普法宣讲、模拟法庭展演、现场法律咨询等志愿服务,让法治理念贴近群众生活。宣讲成效广受认可,这些活动既推动了民法典普法工作落地,也提升了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
主持人:不同于高校的普法模式,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也在普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咱们法院都有哪些部署安排?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王海佳:好的,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以案释法、实时普法。我们把每一起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都当作宣讲民法典的鲜活课堂,在办案过程中耐心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读懂法律、理解法理,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同时,我们深耕司法为民理念,依托基层法庭阵地做实常态化普法。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为抓手,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把庭审现场搬到田间地头、社区街巷。除此之外,我们也十分注重典型案例的挖掘与运用,全力做好精准普法工作。围绕民法典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提炼优质典型案例,不少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来源:AHTV法治时空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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