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手里攥着一本房产证。这是她花了1006000元换来的。但当她带着房产证站在自家门口时,面前是一整面灰色的水泥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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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河北邯郸。李女士和爱人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下了一套丛台区的房子。小两口准备拿它当婚房,对未来满怀期待。3月30日,他们上门看房,发现门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堵结结实实的水泥墙。据搜狐等多家媒体报道,物业告诉李女士,因为原房主欠开发商购房款,开发商派人把门封了。李女士找到了法院。5月13日,法院执行法官亲自到场,李女士找人砸开了水泥墙,终于踏进了自己家门。那堵墙被砸碎的声音,她以为就是这件事的句号。

5月16日,仅仅三天后,她再次来到新房。门口,又是一面崭新的水泥墙。

三天砸开、三天封死,谁的效率更高

李女士的一句话被多家媒体引用:"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有房产证,房子确凿无疑是属于我们的。现在房门二次被堵,再拆可能再被堵,这也太耽误事儿了。"她报警了。记者5月19日拨通涉事开发商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得知记者采访意图后,表示自己"已离职"。不是"我们会调查",不是"这是我们不对",是"已离职"。一句话,把公司行为变成了个人恩怨,把蓄意侵权包装成了找不到责任人的糊涂账。

但水泥墙还在那儿。它不是某个人砌的,是公司派的人、出的钱、买的料,然后砌在了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房产门口。这不是某个离职员工的一时冲动,这是开发商在用一堵堵水泥墙告诉所有人:法院裁定算什么,我照样想封就封。

这不是第一次有人用水泥对抗法院

邯郸的开发商不是第一个想到用水泥对抗司法的,也不会是最后一个。2024年4月,郑州一家开发商为了对抗法院执行,用大青砖加水泥把26层到30层的消防通道和入户门全部封死。法院执行局到场之后,两分钟就把水泥墙拆了个精光。同年,南京鼓楼区一名被执行人,在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情况下,用砌砖墙、焊钢条的方式封堵入户门,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郑州到南京再到邯郸,同样的水泥、同样的砖头、同样在被砸开之后继续封堵。这些人不是不懂法。开发商手里有一整个法务部门,比普通人更清楚这面水泥墙在法律上叫什么——它叫非法侵入住宅,情节严重就是刑事犯罪。

水泥墙在法律上叫非法侵入住宅

这扇被水泥封死的门,在法律上涉及三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水泥封堵入户门,性质上比单纯的侵入更严重——它不只是"进去",而是把合法居住者永久性地"挡在外面"。这种"软暴力"形式的侵入,后果丝毫不亚于直接闯入。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影响他人正常居住或使用房屋的行为,列入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范围。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封门行为也足以触发行政处罚。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占有被执行的财产,属于"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法院已经作出执行裁定,产权已经转移到李女士名下,此时再派人封堵房门,就是在用私力对抗国家强制力。

更何况,李女士手里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有房产证。这面水泥墙,封的不是一扇门,是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

"已离职"不是防火墙

"已离职"这三个字,是整件事里最轻巧也最恶劣的回应。开发商想用这堵墙把李女士挡在门外,又想用"已离职"把法律责任挡在门外。封门的时候,你代表公司,是开发商派来的。媒体追责的时候,你秒变"前员工",责任一笔勾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堵墙是谁派人砌的,责任就是谁的。一个员工能签字批款买水泥吗?一个员工能调动施工队来封门吗?一个员工能在这件事上独立做决定吗?每一个问题,答案都指向同一个方向。

下一堵水泥墙还会不会砌在别人门口

这个案子没有终局,目前警方已介入。但这不是李女士一个人的遭遇。当司法拍卖的最终交付,需要靠业主自己砸墙才能完成;当第一次砸开之后,还敢封第二次——这说明,在某些开发商眼里,封门的成本几乎为零。而违法的代价呢?到目前为止,李女士两次拆墙的费用、延误装修的损失、婚期推迟的伤害,没有一分钱有人认账。

最后放一条在相关新闻下被高赞的网友留言收尾,是一位同样买过法拍房的人写的:"我买法拍房之前做了三个月的功课,把所有风险都列了一张表——税费、欠费、腾房、租赁、户口,每一项都打了勾。今天看到邯郸这面水泥墙,我才发现,我那个风险清单还缺最后一行:开发商手里那把砌墙的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