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这部新规,您了解多少?小午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带您把干货“聊”明白~
Q:
员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公司开除,现在员工要求恢复工作,公司需要补发工资吗?
需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Q:
公司拒绝和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会有什么后果?
政府会责令改正,并可能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Q:
工会工作人员挪用工会经费去炒股,能追究他的责任吗?
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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