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室友深夜从背后强行搂抱,辩称只是开玩笑!”北京海淀,男子与女室友合租,深夜在客厅,男子趁对方不备,从身后用双手搂抱其腰部并进行贴面接触,女室友挣脱后报警。警方认定男子构成猥亵,处以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起诉至法院,辩称双方曾暧昧、自己只是“拉衣服示好”,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林与杨丽均租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某小区的一处合租房内。
根据张林的自述,他曾在2018年对杨丽表达过追求意愿,双方有过短暂交往,但他在2018年底认为杨丽“并非表面想象的那样”而放弃追求,此后仅以普通室友相处。
进入2019年底至2020年初,由于合租房的燃气、供暖等公共事务增多,两人接触频繁。
张林在诉讼中声称,他注意到杨丽在客厅、电梯等场合看他的眼神“意味深长”,且在租房微信群中常与他开玩笑。这种单方面的“暧昧”解读,让张林产生了误判,认为杨丽对他仍有好感。
事发当晚21时30分许,张林从厨房出来在客厅遇到杨丽。据张林描述,他当时“出于开玩笑及弄清楚杨丽最近行为意图的目的”,站在原地挡住了杨丽的去路。
杨丽说“吓我一跳”并微笑回应,张林便提出“能否一起吃饭”,杨丽明确拒绝并说“走开,别这样”,随后绕过张林准备回自己房间。
当晚22时40分许,冲突升级,根据警方调取的询问笔录及亲笔供词,事实经过与张林的“轻描淡写”存在本质差异:
杨丽陈述,她洗完澡从卫生间出来,正准备回卧室时,张林突然从身后用双手抱住她的腰部,并用面部蹭她的颈部。杨丽受到惊吓,极力挣脱并回到卧室,随后通过电话向朋友求助并报警。
民警接到杨丽报案后(22时50分),迅速出警并进行受案登记。经现场勘验及询问证实,事发时合租房内仅有张、杨二人,处于私密空间,杨丽在事发后情绪紧张,第一时间寻求报警,并无诬告动机。
张林初期供述:在派出所的第一份询问笔录及亲笔供词中,他承认自己“从杨丽身后用双手搂抱其腰部”,双方头部发生接触,且承认杨丽当时有躲闪和拒绝的表示。
海淀公安分局在完成询问、告知等程序后,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认定张林的行为构成猥亵,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张林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态度发生逆转,他在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全面推翻了自己在派出所的供述,并提出如下抗辩:
1.自己只是“拉住杨丽腰部的衣服”,并非“搂抱”,且杨丽未反抗、未呼救,证明其行为未违背女方意志。
2.自己是为了“表达好感”和“开玩笑”,并无猥亵的故意。
3.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威胁、诱供行为(如声称民警说“不签字就拘留10天”),并质疑杨丽的证言真实性。
在行政诉讼阶段,警方提交了完整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两份询问笔录、亲笔供词、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据显示,张林在亲笔供词中亲笔写下“从厨房出来产生搂抱行为……认识到错误”,该证据系其本人书写,具有高度证明力。
张林则提交了与杨丽的微信聊天记录、租房群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关系亲密。但聊天内容多为日常租务和普通寒暄,并无露骨或明确表示亲密关系的记录,无法证明事发时杨丽对“搂抱”行为表示同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猥亵的定性不以“暴力”为前提,核心在于“违背意志”。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及相关司法实践,猥亵的构成要件并非必须存在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只要行为人的肢体接触具有“性意义”(如搂抱腰部、贴面蹭颈),且违背了他人意志,即构成违法。
本案中,杨丽在笔录中明确陈述其“受到惊吓”“极力挣脱”,且张林在最初的供述中也承认对方有躲闪。即便如张林所言“未呼救”,但在深夜合租屋的封闭环境下,女性因恐惧、震惊而一时失语是常见反应,不能以此反推其“自愿”。
法院认为,从身后突然搂抱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室友或追求者的合理社交边界,已构成猥亵。
2.“单方好感”与“过往互动”不是违法阻却事由
张林反复强调双方曾“暧昧”、杨丽平时“笑眯眯”,试图以此证明自己的行为是“误会”。但法院指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权,即每一次亲密接触都需要明确的、即时的同意。
过往的聊天记录或模糊的好感,绝不等于对“深夜搂抱”的事先授权。杨丽在事发前说“走开,别这样”,已经明确划定了物理和心理边界。张林无视这一明确拒绝信号,继续实施接触,其主观过错明显。
3.行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
法院审查了公安机关的受案、传唤、询问、告知全流程文书,认定程序合法。张林关于“逼供”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同时,行政拘留5日处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5日至10日”拘留幅度的下限,考虑到本案发生在非公共场所且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该处罚属于量罚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林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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